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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損壞拆遷歷史建築或將按房價3至5倍罰款

日期:2016/12/14 21:52:04      編輯:古建築保護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征求意見

  設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具體負責保護工作。

  在土地收益中留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保護資金。

  鼓勵歷史建築發展文化創意、旅游等產業。

  歷史建築修繕費用可申請補助。

  各級政府可以收購歷史建築。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昨日在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征集意見。

  《意見稿》規定,市政府設立廣州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作為議事機構,負責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保護名錄的制定和調整方案;審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方案等事項。

  《意見稿》要求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政府列入預算的專項經費;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資金;國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轉讓、出租、舉辦展覽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等。

  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造成被許可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意見稿》支持歷史建築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鼓勵利用歷史建築發展文化創意、旅游產業、地方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博物館,開展經營活動,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歷史建築進行科學保護和充分利用。

  各級政府可收購歷史建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有歷史建築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鼓勵民營資本進入。

  城市發展中,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應將歷史建築與征收地塊內的其他建築一並納入征收補償方案,並給予同等補償;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不同意被征收或改造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意見稿》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建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同等級房屋市價的三倍至五倍罰款。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具備修繕能力但不履行修繕義務的,逾期不改,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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