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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歷史建築修繕:政府補兩成

日期:2016/12/14 21:51:46      編輯:古建築保護

     舊條例無法適應發展 《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提交審議

  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80%,政府補貼20%

  非國有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困難補助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如何避免“建設性破壞”?掛牌歷史建築的修繕屋主不夠錢怎麼辦?上述所有疑問在《廣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中都有答案。昨日,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其中提出,歷史建築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非國有歷史建築修繕,政府可以給予20%的修繕補貼;對活化利用也給予一系列措施。

  避免“建設性破壞”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詹樹柏指出,條例草案一大特點是強化保護優先。為了將“保護優先”原則落實到位,避免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建設性破壞”,明確規定了具體措施,建立“預先保護機制”,新條例實施後,只要是不可移動文物線索都先擁有保護令牌。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歷史建築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築”。

  傳統村落被納入保護對象

  記者發現,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等成片保護區域設立的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管理和實施工作”。

  更重要的是確立了資金保障:要求市、區政府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水平保障經費投入。

  相比1999年實施的《舊條例》,條例草案還增加傳統村落規劃保護內容,把傳統村落納入保護對象。

  政府給補貼鼓勵私人修繕 

  目前,廣州市已確定478處歷史建築,在保護的同時,這些建築也面臨著修繕和活化利用的現實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80%,政府補貼20%”;“非國有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區人民政府申請困難補助”。此外,還制定了明確的獎勵辦法。

  鼓勵社會參與、支持和鼓勵歷史建築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多種形式的保護和利用。具體包括:“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的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築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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