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及時對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
日期:2016/12/14 21:51:42   編輯:古建築保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由國務院公布並於2015年3月1日起實施,它將對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文物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具有特殊屬性的不動產,開展不可移動文物,特別是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是文物管理體制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我國是歷史悠久的文物資源大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我國的不可移動文物主要包括遺址、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以及建築與園林(包括古代和近現代)四大類,其中遺址、墓葬和石窟寺及石刻基本對應於土地類不動產,建築與園林基本對應於房屋類不動產。據2012年完成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我國現有766722處不可移動文物,總面積85402.35平方公裡,占我國國土總面積的0.89%。其中古遺址193282處;古墓葬139458處;古建築263885處;石窟寺及石刻24422處,近現代文物(包括近現代遺址、墓葬、建築及園林和石窟寺)141449處。
文物具有不可再生、十分脆弱的特性,而且種類繁多,分布地域廣。除文物建築、石窟寺等文物較容易為人感知外,還有大量地下遺址、墓葬文物古跡分布極不規則和難以預見,受到眾多利益相關者各類建設、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影響,保護管理協調工作十分艱巨。將不可移動文物權屬登記納入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平台,有助於提高和加強全社會保護文物的意識和責任,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通過法治遏制文物破壞蔓延趨勢,守護中華民族精神家園,促進文化強國建設,是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基礎性工作。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最為珍貴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管理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具有創新意義。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登記是開創性工作,應當得到政府強有力的領導和組織。不僅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應將其列為現階段重大任務,還需要得到國家土地、房屋、農業、林業、海洋、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為有效推動不動產登記中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工作,現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由國家文物局牽頭,與國土資源部組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密切工作關系,共同開展調研,擬定並聯合發布《關於在不動產登記中加強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指導各地文物部門與國土部門及做好國有文物確權登記工作。在相關《通知》中,應明確以下幾方面內容:
要求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盡快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工作;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工作目標是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工作原則是尊重管理現狀,分類處理;各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與不動產登記機構溝通合作,針對本轄區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特點,協商制定本轄區不動產登記中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實施細則。
其次,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代為行使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國家所有權,作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當事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對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權屬來源證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件、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正式公布文件,以及全國文物普查登記文件,可以作為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和文物建築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有效權屬來源證明,有明確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情況除外。
最後,加強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涉及的權利限制和提示事項告知工作。由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與其附著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等權屬相分離,有大量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位於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人、農村集體和農民不動產范圍內。本著尊重管理現狀的原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確權登記並不改變不動產產權現狀和管轄權限,但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中,應在不動產單元內明確標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范圍,以及產權人依照《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法規保護文物的義務。
為此,各地文物部門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不可移動文物普查、調查、勘查成果以及其他有關文物界址、空間界限、面積資料;依據文物部門提供的文物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相關不動產權利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通知文物行政部門作為當事人之一共同參與申請。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