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保護
日期:2016/12/14 11:40:50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苑利,男,山東省齊河縣人。民俗學博士,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原國際亞細亞民俗學會副會長,中國分會會長。現任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副主席、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副理事長,中國人類學民族學學會民族遺產專業委員會主任,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領域的領軍人物。 代表作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學》、《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干部必讀》、《非物質文化遺產學教程》、《文化遺產報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與實踐》、《民俗學與遺產學視域下的鄉土中國》、《韓民族文化源流》、《龍王信仰探秘》、《二十世紀中國民俗學經典》、《中國民俗學教程》等。 我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長的農耕文化歷史,以及56個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態,顯現了中華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資源十分豐富,許多種類或世界獨有,或世界第一。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取得了不少驕人戰績。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熱情高漲的今天,我們也不能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一些“冷”思考。我們認為,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要樹立一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觀。在這個問題上,既不能急功近利,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當成“搖錢樹”,也不能好大喜功,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成各級政府的政績工程。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民族歷經千百年才積澱起來的優秀的文化基因,如果這些優秀的文化基因都因我們的“保護”而不復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何價值可言?面對已經凋零的文化遺產,不管不行,但干預過多,同樣會將“真民俗”變成“假民俗”,“真遺產”變成“偽遺產”。從這個角度來說,用科學的態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那麼,我們如何才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科學保護呢?我認為至少應包含以下六大內涵: 一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要弄清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什麼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源於日語“無形文化財”一詞的英譯,泛指那些“看不見”“摸不著”的人類財富——如傳統工藝技術、傳統表演技藝以及傳統節日儀式等。作為人類急需保護的一種活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至少要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從傳承主體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以傑出傳承人為依托,沒有傑出傳承人者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次,從傳承形態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以活態的原汁原味的傳承為基本特征,那些已經死亡、或是已經被人為改造過,已經不再是原汁原味的傳承項目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從傳承時限看,必須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時間不足百年者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從品質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具有重要的歷史認識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不具備上述五大價值者不能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 在有些人看來,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傳統文化。其實,這是個誤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傳統文化,但並不是所有的傳統文化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是經過價值衡量之後的傳統文化,是傳統文化的精華。因此,不用說抽大煙、裹小腳這類陋俗不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那些老百姓(603883,股吧)喜聞樂見的行酒令、打麻將等傳統民俗事項,也很難獲此殊榮。 那麼,究竟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呢?我們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特指那些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以活態形式原汁原味傳承至今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知識類、技術類與技能類傳統文化事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申報、認定的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辨偽過程,就是一個激濁揚清、去偽存真,從良莠不齊的傳統文化中提取一個民族優秀之文化精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 二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固有規律來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是有規律的。要想科學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能人為地創造規律,而是要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去發現規律,進而利用這些傳承了千百年之久的固有規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些試圖通過臆造出來的某些“規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想法與做法,到頭來只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帶來致命傷害。 那麼,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呢?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就是指歷史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的傳承方式。如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個人傳承的,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團體傳承的,而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是通過群體來傳承的。我們在保護這些遺產的過程中,也應該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個體傳承型、團體傳承型和群體傳承型三種類型,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如個體傳承型遺產的傳承主體、受益主體只能是個人,團體傳承型遺產的傳承主體、受益主體只能是團體,而群體傳承型遺產的傳承主體、受益主體只能是這一群體,而不應該是某個個人。如果我們忽視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這些細微差別,而將團體功勞或是群體功勞歸於某一個人,就很容易因為我們對基本事實的誤判而傷害到更多人的利益與感情。 發現並利用規律同樣適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在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中,我們之所以要有意識地發現那些著名的老藝人、老匠人、老歌手、老把式,並將他們深藏絕技發掘出來,將歷史上創建並傳承至今的各種老字號、老作坊、老商鋪恢復起來,就是因為我們已經注意到了這些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是通過這些個人、團體、群體,通過老字號、老作坊、老商鋪傳承下來的。如果我們忽視了這一點並另起爐灶,用各種官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示范園、展示館、傳習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園、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等當代人創造出來的保護范式取代傳統傳承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得不到保護,還會因為新載體、新范式的介入以及新載體、新范式對於傳統載體傳承權利的剝奪,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帶來意想不到的傷害。 其實,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傳承載體的不同,傳承方式的不同,每種遺產的傳承模式都會有很大差別。如盡管侗族大歌和京劇同屬表演藝術,但由於傳承主體不同,傳承方式不同,甚至傳承制度不同,保護模式就會完全不同。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首先應該從研究規律入手,通過發現規律、利用規律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些不合規律的外來介入,到頭來只能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保護性”破壞。 三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全心全意保護好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力在於傳承,而傳承的載體就是來自各行各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人活藝在,人亡藝絕”,這句話基本上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承人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就是它的“非物質”性。在成品形成之前,它們通常只是作為一種知識、技藝或是技能存在於傳承人的頭腦中。只有當他們將這些技藝技能施展出來的時候,人們才會感受到它們的存在。 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看不見”“摸不著”,保護起來沒有“抓手”,所以在許多人看來保護難度很大。但是,如果我們換種思路,把保護傳承人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抓手”,化“非物質”為“物質”,化“看不見”“摸不著”為“看得見”“摸得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這個難題就會迎刃而解。原因很簡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傳承人頭腦中保存的各種傳統技術技藝,傳承人都不在了,技藝如何保留? 當然,找到“抓手”固然重要,但利用好這個“抓手”更為重要。在保護傳承人這個問題上,科學保護的第一要義是選對“抓手”。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那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直接參與制作、表演等活動,並願意將自己高超技藝或技能傳授給後人的那些自然人或相關群體。那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或傳承過程中確實發揮過重要作用的人、那些熱心學習傳統但本身與傳統藝人、匠人並不具有正式師承關系或水平尚未達到傳承人標准者,都無法獲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這一光榮稱號。在遴選傳承人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嚴格把關,以確保傳承隊伍的純潔。 在保護傳承人這個問題上,科學保護的第二層要義是必須根據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對傳承人實施差別化管理。此前,在傳承人認定這個問題上,我們似乎存在著這樣一個誤區——即所謂“傳承人”,就是特指某個自然人。其實,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不同,傳承人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個體傳承形式出現的“個體傳承項目”。第二種是以團體傳承形式出現的“團體傳承項目”。還有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這類遺產的參與者少則數百,多則數萬,甚至數十萬。如各種傳統廟會、祭祀儀式、傳統節日等都屬於此。這類遺產的最大特點是傳承時段上的固定性、周期性、短時段性,以及傳承載體上的大眾性、全民性,傳承內容上的豐富性、多樣性。由於傳承方式不同,有關這些遺產的補貼形式自然也會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化傾向,需要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我們不是有針對性地對這些本不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差別化管理,我們就很容易因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序傳承造成保護性破壞。 四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處理好保護與經營、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 經數年研究,我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化經營這個問題上得出如下結論:歷史上走市場的可以繼續走市場;歷史上不曾走市場的不要走市場;而介乎於兩者之間者要謹慎走市場。按此方針行事,通常都不會出現太大問題。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這個問題上,我們歷來主張保護與開發可以“同時並舉”,但務必“分別實施”的原則。只要將傳承人的傳承與開發商的開發分別放在兩個完全不同的平台上,通常都不會出現太大問題。相反,如果傳承人與開發商都想既傳承又開發,不但開發會因受到傳承規律的制約無法施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也會因傳承人職能的改變以及開發商的過度介入而蒙受滅頂之災。當然,即或開發商可以開發,也不能簡單地用大機械生產的方式取代傳統手工技藝化,生產同質同類產品。否則,傳統手工技藝就很容易因低質廉價的現代工業品的沖擊而消亡。 當然,我們必須說明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科學的固守而不是急功近利的挖寶。它的最大價值是保護一個民族的文脈,而不是對於一個民族的GDP的拉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固然有經濟價值,而這並不是其價值的全部,如果我們放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其他價值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僅僅當成一棵晃一晃就可生錢的“搖錢樹”,讓非物質文化遺產淪為專門伺候、拉動GDP的婢女,我們就很可能會因為這蠅頭小利的驅動而失去一個民族最為寶貴的東西。這對於歷史上遺產甚豐而如今已剩不多的中華民族來說是萬萬要不得的。 五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與保護主體嚴格區分開來。 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我們的各級政府必須清醒地意識到:並不是說所有的“保護”都能起到保護作用。搞得不好,好心的保護也會變成令人痛心的破壞。而且,“保護”力度越大,破壞的力度也就越大。 為什麼出於好心的保護,也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災難性破壞?道理很簡單:處於原生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像是一株生長在大自然中的花朵,在通常的情況下,是不需要保護的。但隨著外來文化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沖擊,許多非常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連同其所生長的原生環境,已經遭到破壞。為保護這些傳統文化遺產,我們就不能不考慮為這些已處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搭建起一個可以遮風避雨的屏障,於是出現了由一國政府牽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但是,如果這一人工環境遠離原生狀態,變成只能培育嬌花嫩草的“溫室”,就很容易以另一種方式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基因發生蛻變。近年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保護性”破壞,幾乎都與地方政府過度干預、隨意改編,進而破壞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基因有關。 要想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而有效的保護,首先需要我們建立起一個明確的角色意識——政府只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後援團體,而民間藝人、匠人等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傳承主體。政府只有推動、鼓勵民間文化傳承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而無親自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權力。因為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保護原則來操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只能由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來進行。否則,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傳統基因就很容易因政府等外來文化的介入而喪失。 當然,我們主張“民間事民間辦”,並不是說政府、學界、商界、新聞媒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就無足輕重,甚至只能袖手旁觀。在信息化、全球化猛烈沖擊下的今天,沒有政府的扶持、學界、商界的參與以及新聞媒體的呼吁,許多非常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僅憑傳承人一己之力,事實上是很難存活下來的。問題的關鍵是政府一定要把握好主客位關系,從根本上弄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與後援主體的區別,千萬不要將後援主體誤讀為傳承主體,更不要憑借著自己的強勢地位,以政府取代民間,以官俗取代民俗,將原汁原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將真民俗變成偽民俗,真遺產變成偽遺產。 六 要想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必須學會既能以寬容的心態看待遺產,更能將遺產所具有的多方價值充分地發掘出來。 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像一條流動的河,從遠古流淌到今天,在它身上不可能不留有往昔的痕跡。而且,作為文化傳統,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都與所謂的“迷信”“俗信”相伴而生。如許多少數民族的古歌,只能在儀式上演唱。如果我們一味追求所謂“根紅苗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保護古歌,不保護那些充滿“迷信”色彩的傳統儀式,具有重要研究價值的古歌就會因環境的破壞而徹底消亡——在傳統社會中,“祭壇即文壇”,許多民間文學藝術形式都是依附於大型節日或是大型祭祀活動而存在的,一旦取消了這些“載體”,依托於這些載體之上的各種民間文學藝術就會蕩然無存。因此,作為一種從歷史上傳承下來的“母親文化”,只要保護它“利”大於“弊”,我們就應給它以更多的寬容,而不應對其求全責備。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過程中,我們自然需要用更加嚴格的價值評價體系去評判每一項申報項目,但一旦成為遺產,我們只能秉持整體保護原則和原生態保護原則,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整體性保護,而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切割和剝離。 當然,作為當代人,我們又不能不站在當代的高度,用當代人的眼光發掘其中的優秀成分並服務於當代社會。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會常常問到這樣一個問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究竟有什麼用?這裡的所謂“有用”“沒用”,就是指它對當今社會究竟具有什麼“價值”。如果對社會發展、對人類進步沒有任何益處和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自然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所以,我們在遴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時,重點考察的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從而判斷該遺產項目是否值得保護,是否有資格進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遺產的價值固然為遺產本身所固有,但並非所有價值都已經被人們發掘出來。遺產保護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遺產價值再發現的過程。只有遺產價值被挖掘出來,遺產地位才會得到提升,遺產的價值才會為當代人所利用。 來源: 天津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