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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博物館遭強遷法院判區政府賠50萬元

日期:2016/12/14 11:22:18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昨天,發生在2012年的上海“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強遷行政訴訟案一審判決,上海市長寧區法院駁回原告劉光嘉、朱榮周要求確認被告上海市闵行區政府對宅基地房屋、庭院與相鄰魚塘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等訴訟請求;原告因觀賞魚、奇石盆景等物品損失,法院判被告賠償50萬元。法院認為,原告將公證視頻中的對話內容解讀為當場搶劫分贓,有悖常理,缺乏證據佐證。     區政府強拆引發官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30日,闵行區房管局向拆遷人上海嘯宇房地產公司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告劉光嘉、朱榮周的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納入拆遷范圍。2009年9月7日,因拆遷基地僅原告一戶未搬遷且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就該戶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的安置補償,向闵行區房管局申請裁決。2009年9月30日,闵行區房管局作出房屋拆遷裁決書,對該原告戶的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作出安置補償,要求其15日內搬離原址。原告對裁決未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2011年11月28日,闵行區房管局向闵行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生效拆遷裁決,法院經審查後准予執行裁決主文第六項即“15日內搬離原址”的內容。     2012年4月27日,被告對原告戶宅基地房屋及圍牆內相鄰魚塘上構築物、附屬設施等室內外物品組織實施強制搬遷,並由闵行公證處、上海宏大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進場公證、評估,後被告將強制搬遷物品分別交由上海颛藝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橋鎮動遷辦等保管,其余搬遷物品於當日轉移至裁決安置房內。當日魚塘中的水抽干後,有魚數十條,未清點公證和委托代養。     另查明,拆遷人多次要求原告辦理安置房入戶及搬遷物品移交手續,原告除領取少量物品外,其余物品均未領取。在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曾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因差距懸殊,未達成一致。     法院稱強執有職權依據     法院認為,被告闵行區政府對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房屋拆遷裁決內容,依法具有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職權依據。從拆遷許可證、估價分戶報告、裁決申請及裁決書內容看,均將宅基地房屋與相鄰魚塘納入拆遷補償與搬遷范圍,被告強制搬遷未超越范圍。     原告對拆遷裁決既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多次催告未果,被告遂組織實施強制搬遷,對原告戶的可搬遷物品以清點、登記、拍照、攝像等方式公證證據保全,對需評估物品委托評估,搬空確認後將物品移交保管,被告強制搬遷符合程序規范。     原告將公證視頻中的對話內容解讀為當場搶劫分贓,有悖常理,缺乏證據佐證;被告當庭反駁意見有理有據,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對其宅基地房屋及相鄰魚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的兩項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表明,原告戶圍牆外的奇石與盆景、魚塘中觀賞魚等物品,公證書等證據證實上述物品損失系因被告疏忽遺漏所致,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應賠償可搬未搬物品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被告闵行區政府2012年4月27日對其宅基地房屋、庭院及相鄰魚塘“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組織實施強制搬遷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確認被告2012年4月27日對原告戶組織實施強制搬遷中造成原告布谷鐘與水晶吊燈、魚塘中觀賞魚、圍牆外奇石與盆景等可搬未搬物品損失的行為違法;判令闵行區政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上述可搬未搬物品財產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駁回原告其余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鏈接     “最貴民告官”案索賠2.9億元     上海“私人奇石盆景博物館”強遷行政訴訟一案,因為原告劉光嘉、朱榮周夫婦向上海市闵行區政府提起了20項訴訟請求及共計約2.9億元的索賠,曾被稱為“有史以來最貴民告官案”,同時還因一段疑似“分贓視頻”一度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在2013年年末的庭審上,雙方第一個爭辯的焦點就是“私人博物館”是否在強拆范圍內。     闵行區政府提供給法庭的強拆現場公證視頻裡的一些對話,則引發有官員“洗劫、分贓”質疑,諸如“這些東西我都要。”“好一點的镯頭(手镯)有嗎?”“這裡有玉器之類的東西,可以拿嗎?”     被告闵行區政府代理律師張鵬峰在法庭上表示,首先,依照正常人的常識即可判斷,若要洗劫、分贓,何必要特意在公證攝像機前將分贓談話錄制下來公之於眾,唯恐自己的洗劫、分贓行為天下人不知?他舉例說,工作人員提到:“你讓鎮裡的人好好打包”,原告聲稱這是在分贓,但這段視頻其實正在拍攝酒櫃,對其證據保全,工作人員提醒對於酒類物品要好好打包,以免毀損。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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