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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城牆周邊超標建築逐步拆除

日期:2016/12/15 1:19:04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記者昨日從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南京城牆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將從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這一條例,城牆建設控制地帶建築不得高於城牆,已有超標建築要逐步拆除。

  這一條例規定,在城牆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構)築物的,其高度不得超過所在地區城牆高度。條例對建築的高度進行了細化:其中,遺址、遺跡段不超過十二米,建設控制地帶以外至一百米范圍內不超過十八米。體量、風格、色調、密度應當符合城牆保護規劃要求,與周邊環境風貌相協調,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因公共利益確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標准的,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向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針對城牆周邊已經存在的超標建築,條例明確,城牆保護范圍劃定前已經存在的建(構)築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擴建;影響城牆保護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改造、拆除,對改造、拆除的建(構)築物依法給予補償。城牆保護范圍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影響城牆保護的建(構)築物。違法建設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法建設人承擔。建設控制地帶內超過城牆高度的建(構)築物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應當降低到規定高度。 

  條例還明確規定,宮城遺址范圍內及其城牆遺址外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築物。其中,皇城城牆遺址上不得新建建(構)築物,逐步拆除現存建(構)築物,不能拆除的建(構)築物及原城牆拐點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進行展示。外郭牆基(體)兩側各劃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綠地,可以采用綠化景觀標示城牆走向。

  在處罰措施方面,該條例規定,造成城牆損壞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牆損毀、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破壞周邊環境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與城牆有關的文物,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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