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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追索需要哪些法律手段_中國文物網-文博收藏藝術專業門戶

日期:2016/12/14 21:29:12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備受關注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跨國司法追索相關取證工作已基本完成,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村民代表委托的律師團表示,計劃近期前往荷蘭開展工作。
  在跨國起訴即將開啟之際,荷蘭藏家近日通過電話和郵件向新華社記者介紹了他提出的三個歸還條件。
  對此,中方的一貫立場是,對荷蘭藏家願意將章公祖師像歸還給中國表示贊賞,也為其下了很大工夫對佛像進行研究表示欽佩。中方真誠希望,荷蘭藏家能以真正的良好意願和合理條件,盡快與中方達成歸還協議,讓章公祖師像回到其應該屬於的地方和人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產法研究所所長王雲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需要依靠政府和民間合力,而由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政府代表經過談判簽訂關於限制文物進出口的雙邊協定,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為有力的方式。
  被盜文物應該返還
  2015年3月,在匈牙利博物館展出了一尊千年佛像,經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判定,該“肉身坐佛”是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20年前被盜的章公祖師像。
  3月23日,荷蘭藏家委托人就章公祖師肉身像首次發表聲明認為,他手中的佛像並非來自陽春村。11月中旬,陽春村村民決定委托律師進行司法訴訟追索。
  近日,藏家提出歸還條件說:“第一,我要求將佛像歸還給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裡的小廟。第二,我想做些與佛像無關的研究,希望中國方面配合。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沒有兌現。第三,我要求得到一筆合理補償,他們不同意。我又把佛像放入一組藏品,如果有人將整組藏品買下給中國,佛像的單價就無從知曉。他們也不打算這麼做。”
  有消息說,荷蘭藏家希望將佛像歸還給福建省廈門市南普陀寺。不過,中方數月前已告知藏家,廈門南普陀寺已開具證明,稱其自開山以來從未供奉過任何肉身像,現今也無意供奉章公祖師。
  對此,王雲霞表示,藏家把文物歸還給中國後,理應送還給原所有人,也就是當地村民。至於把文物放在哪裡,是村民的事情,對方並沒有資格來做決定,這種要求“是很可笑的”。
  荷蘭“二戰”劫掠藝術品歸還委員會副主席、阿姆斯特丹大學藝術與法律教授范德弗利女士表示,在藝術品回歸案例中,如果藝術品非常珍貴、狀態脆弱,的確曾有歸還方要求原屬國選擇滿足保護和展示條件的博物館,原屬國也有義務為保護和展示珍貴藝術品創造充分條件,但章公祖師像顯然不是單純的藝術品,而是文化物品和宗教物品。
  范德弗利說:“對於作為文化和宗教物品的佛像而言,接收寺廟是大是小,是新是舊,全都無關緊要,因為唯一能夠評判佛像是否得到妥善對待和應有保護的人是佛像的信仰者和使用者。”
  范德弗利認為,中國村民首先要證明這尊佛像屬於他們的村子,然後證明,時至今日,佛像所代表的文化和信仰依然是活生生的,佛像依然是村裡文化生活和宗教信仰至關重要的部分。
  關於“合理補償”,范德弗利認為,如果藏家能夠證明當年是合法獲取,中國方面給予藏家一定補償以促成返還,“這樣做合情理,雖然並不必要”;如果中方能夠證明,只要藏家當年做足盡職調查,就一定會知道佛像是被盜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
  王雲霞表示,在訴訟中,文物持有人如果主張自己為“善意”持有人,就需要比普通物品持有者提供更多的證明,比如:是在公開市場以合理價格購買、事前已向相關機構咨詢文物的來源、確信其不是被盜文物等。
  “只有證明自己是善意持有人,才能考慮有沒有合理補償。”王雲霞說。
  章公祖師肉身像藏家說,當年是花4萬荷蘭盾將佛像買到手(1歐元約合2.2荷蘭盾,2002年歐元流通以後,荷蘭盾退出歷史舞台)。他還說過,曾有人出1000萬歐元購買佛像,他也沒有出手。
  11月底,藏家向多家媒體宣布:“且不論當年購買價格及後續投入(修復、安裝、文檔修訂、大量案頭和實地調研),這尊佛像本身就是一件極其罕見、堪稱‘無價’的歷史珍品。為此,我當然期待得到實實在在的‘補償’。”
  中方強調,章公祖師像屬於被盜文物,證據確鑿,無論後來經過怎樣的轉手交易,都不能改變其被盜竊、走私的事實。根據相關國際公約、中荷兩國法律以及國際上流失文物返還的慣例,被盜文物都應該無條件返還,而不能以購買方式解決。中方從未授權任何人跟荷蘭藏家洽商文物買賣事項,反對將章公祖師像返還與其他不相干的事情混為一談。
  追索需技術法律支持
  追索章公祖師像事件,再次引發人們對於流失海外文物的關注。
  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究竟有多少?
  據中國文物學會統計,從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因戰爭被劫掠以及盜掘、盜鑿、不正當貿易等非法和不道德的方式,致使大批中國珍貴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間,超過1000萬件中國文物流失到歐美、日本和東南亞等國家及地區,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有100余萬件。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統計數據顯示,在47個國家的200多家博物館中有中國文物164萬件,民間收藏中國文物是館藏數量的10倍之多。
  中國流失海外文物的數量如此眾多,但它們的“回家”之路卻並不平坦。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需要技術和法律的‘雙重證據’。在技術層面,面臨著舉證難問題。如當年圓明園流出的文物,需要證明其來源,即如何證明這件文物是從圓明園內流出的,這是個技術問題。”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律師團首席律師劉洋說。
  劉洋認為,由於沒有追溯力,通過法律途徑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難度很大。
  國際上有關追索失竊或走私文物的公約主要是兩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羅馬統一私法協會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針對追索章公祖師像事件,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霍政欣曾表示,中國和荷蘭沒有簽訂關於文物追索的雙邊協定。由於荷蘭議會還未批准1995年《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故該公約對荷蘭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霍政欣說,中國和荷蘭均為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成員國,但該公約適用本案存在一些困難:比如說,該公約主要適用於被盜於博物館及類似機構已經列入目錄的文物,而我國目前還未掌握明確信息,證明這座肉身佛像屬於原藏於博物館或類似機構且列入目錄的文物。
  盡管如此,霍政欣認為,這並不妨礙中國政府依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啟動文物追索程序,因為畢竟中國與荷蘭目前均為該公約成員國,公約是否適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國政府合作調查後獲得的證據;此外,即便國際公約適用存在一些法律障礙,但只要兩國間達成適用的共識,對公約進行擴張性適用也是符合公約精神的。
  修法增加追索條款
  公開資料顯示:2005年,荷蘭向新西蘭歸還了一具毛利人的頭骨;2009年,荷蘭向加納歸還了阿漢塔部族國王的頭骨。這兩具頭骨均為荷蘭公共機構所有。
  2009年1月,中美兩國簽署了合作打擊文物走私的諒解備忘錄,並加強了信息共享與執法合作。
  “兩國之間通過外交途徑進行磋商和協商,促成持有人無償捐贈是一種較好的方式。但這取決於持有人的意願。”王雲霞表示。
  原國家文物局局長勵小捷介紹,近年來,我國與美國等18個國家簽訂了關於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進文物返還的雙邊協議,並從美國、澳大利亞、丹麥等國成功實現了多批珍貴文物的返還。
  “像美國海關稽查到的一些走私文物,就歸還給我們了,比如石棺石鼓。因為都是1970年公約的簽署國,現在締約國之間已經按照公約精神幫助我們追索和返還流失文物。比如說瑞典,就向我們返還了漢代的陶馬,日本向我們返還了北朝的造像,還有丹麥,返還了一部分陶瓷文物。”勵小捷說。
  “中國追回流失文物一般采取5種方式:捐贈、商業回購、外交途徑、第三方斡旋和法律手段,即依據國際法和文物所在國的國內法進行訴訟,依法追回。但商業回購這種方式不應適用於通過非法途徑流失海外的文物。”霍政欣認為。
  “追索流失海外文物是個世界性的難題。”王雲霞建議,我國亟需完善相關法律,將限制文物出口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保護好現有的文化遺產;修改文物法,增加“保留對流失中國文物追索權利”的相關規定,對我們進一步追索流失文物提供法律上的支撐。
  “保護和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最關鍵的問題是,在1970年公約的框架下,我國與更多國家,特別是與市場國(文物的輸入國)和周邊國家締結打擊文物盜運和走私的雙邊協定,推動國家之間相互合作,促進流失文物的歸還。”王雲霞向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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