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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再訪 百年宅院文物消失_中國文物網-文博收藏藝術專業門戶網

日期:2016/12/14 21:28:14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海澱區蘇家坨鎮南安河253號張家大院是一處已有百年歷史的老宅,在海澱區文委官網的文物名單中,它是第226號文物普查登記項目。
  但近日,北京史地民俗學會理事張文大先生發現,此處富有京西郊區特色的古民居,已於去年被夷為平地,名存實亡。
  海澱區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曾給鎮裡發函告知保護,但直到被拆後才得知消息,目前責任人尚不明確。
  發現去年老宅尚存再回訪已消失
  據張文大介紹,自己是土生土長的南安河村人,在他的印象裡,家鄉是一座歷史悠久的古村落。從去年開始,村裡開始拆遷,大量村民搬離、房屋被拆。
  近日,他在考察中發現,南安河村253號張家大院已經被夷為平地,而此宅院系海澱區登記在冊的不可移動文物。
  “古民居是中國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張文大惋惜不已,“去年10月初經過此地,老宅建築尚存,沒想到再次回訪,老宅竟被拆除”。
  探訪僅剩椽子瓦片殘件村民不知是文物
  南安河村位於海澱區蘇家坨鎮,該村從2014年6月開始騰退拆遷。記者9月19日探訪時,發現大部分村民已遷離,民宅也多被拆除,摻著瓦礫的黃土裸露在外。
  法晚記者(微信ID:fzwb_52165216)了解到,作為土生土長的當地人,張文大很容易就從廢墟中找到了253號院曾經的位置。“這就是曾經的大門。”站在廢墟上的張文大展開雙臂,向記者展示大門的寬度。
  他曾為大門拍下照片,未曾想竟成為老宅為數不多的“遺照”。這張照片顯示,大門的兩扇門板已被拆除,花崗巖的素面門枕、石碾擱置在牆角。可如今這些石構件也隨拆遷而不知去向。
  張文大介紹,因張家大院在村東頭,又有這麼個大門,所以村民都俗稱老宅為“東頭大門道”。兩扇木門寬敞氣派,高高的門檻可拆卸,便於馬車進出,門楣上的四顆門簪上刻有“延年益壽”四個字。
  張文大低頭在廢墟裡找尋著什麼,不時撿拾起房檐上的椽子、還有石板瓦殘件。他告訴記者,這些石板瓦出產自門頭溝,在當地曾被廣泛使用,張家大院也不例外。
  記者走訪了幾位當地村民,大家證實253號張家大院的位置確如張文大所指。他們介紹,2014年6月21日,村子開始騰退搬遷,大院於去年10月中旬已被拆,但他們並不清楚其擁有文物身份。
  回憶建於清末或民國是典型的京西郊區民居
  雖然今天上午在海澱文委官網公示的文物名單中,仍可以查到張家大院,但大院已無蹤可尋,只能通過張文大的記憶,來還原它的樣貌。
  大院坐北朝南,南北長、東西窄,占地近千平方米,建造於清末或民國時期。原有二進三合院和場院,正院是二進三合房院落,一進正房三間半;二進院正房四間,東西配房各三間,正院西側另有兩間土房。
  正院房屋和場院大門,都是青磚包角、毛石棋盤芯牆,屋頂蓋門頭溝出產的青石板,再以青俯瓦壓邊脊。窗戶上半部花格糊窗戶紙,下半部鑲嵌大塊玻璃,室內陽光充足。木制屋門上半部裝花格玻璃。房屋椽坨頭有簡單彩畫。
  張文大評價說,張家大院樸實無華,判斷房主並非財大氣粗的大地主。上世紀50年代土改時,院裡的房屋分給了十戶貧苦人家,原房主已遷至城裡安身。
  他分析,張家大院能被海澱區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因其富有北京西郊的民居特色,而且是村中遺存不多的老宅。
  不過張文大回憶,老宅自始至終也沒掛上過文保牌,更沒有其它保護。但探訪經過相鄰村落時,法晚記者(微信ID:fzwb_52165216)倒是發現一些受到保護的老宅,已被鐵網圍了起來。
  此外,讓張文大不解的是,他打聽到在騰退拆遷前,有關部門已經向村委會布置了“文物普查登記項目在騰退拆遷中的保護工作”,但未能保住文物。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微信ID:fzwb_52165216)致電蘇家坨鎮政府文化服務中心,負責文物工作的程先生回應,他曾去過南安河253號院,但拆沒拆不清楚,可能是有破壞。
  海澱區文化委員會執法隊負責人劉玉海告訴記者,因面臨拆遷,區文委將南安河253號院緊急搶救劃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並給鎮裡發函告知,說這個宅子挺好的不要拆,但鎮裡可能未能通知到村。
  劉玉海透露,拆遷由鎮裡主導,大概是去年11月,他們接到鎮文服中心匯報,才知道253號院被拆了,“挺可惜的”。但在調查中,村裡、負責拆遷公司等都不承認,到現在也沒弄清責任人,因此他們也無法進行處罰。此事發生後,引起了蘇家坨鎮的重視,目前已為其它保護院落安裝了金屬護網。
  專家
  懲治破壞文物不應只罰款這麼簡單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在1982年《文物保護法》起草者、文物界著名專家謝辰生看來,保護文物還需要更有效的法律威懾和保障,而不是罰完款就完了,一些破壞文物的行為,應當按照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處理破壞珍貴文物的案件,對於不能移動的珍貴文物(如古墓葬、古遺址、古建築、古石刻、革命遺址、革命紀念建築物、風景名勝區等),不以是否已確定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限;尚未確定的,可由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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