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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古跡被不法拆除 文物保護須堅持零容忍

日期:2016/12/14 12:02:06      編輯:古代建築
    文物古跡因為“人禍”而被損毀,已然成為時下文物保護的最大隱憂。以“誤拆”為名的破壞,在各地不斷上演,並導致眾多珍貴的古建築毀於一旦。2009年,江蘇省鎮江市發現了13座宋元時期的大型糧倉,引起國家和江蘇省兩級文物部門高度重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如此重要的遺址卻成為當地某樓盤項目建設工地,慘遭推土機和挖掘機破壞。據山東省文化廳廳長徐向紅介紹,近20年來,山東有1600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據2012年8月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文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近30年來,全國消失的4萬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毀於各類建設活動。

    在保護文物古跡的制度設計上,文物保護法明確了“先考古,後施工”的原則。但基於地方利益關系,很多程序性的要求沒有落到實處。更重要的是,處罰的偏軟使得破壞行為成本較低,也無法引起開發商的重視。只有不斷提高破壞文物行為的違法違規成本,達到“收益小於代價”之後,違法者才不會無視法律尊嚴,也不會以破壞文物作為獲利的手段。雖然加強對文物的保護,不能僅靠懲罰和震懾,但若這一基本手段都過於軟弱,沒有懸上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文物保護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文物保護法第6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以此理解,非犯罪性質的文物破壞行為,最多也就罰款五十萬元,這對財大氣粗的工程承包者來說,與以億萬元為單位的工程相比,其產生的震懾效果不過是皮毛之癢。也正是因為如此,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提高罰款額度讓破壞者付出更為慘重代價的呼聲日益強烈。

    在地方對文物保護普遍抱以暧昧態度的語境下,佛山禅城區政府能對開發商擅拆蓮升片區汾寧古道古建築的違法行為,給予480萬元違約金處罰,並在繳納數千萬元保證金的基礎上,責成開發商在兩年內完成復建,其態度和做法值得充分的肯定。如果再考慮到被拆除老建築不屬於歷史建築的事實,那麼這樣的處理則明顯十分嚴厲,更彰顯出在保護文物古跡上的零容忍態度,與現行通常的做法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並因此更具有借鑒價值。

    其實從大量的事實來看,對文物古跡的保護並不缺乏法律手段,缺的是責任感。如果對文物古跡心存敬畏,始終持以零容忍的態度,即便時下的懲戒規定有些偏軟,但只要落到實處也足以發揮應有的功能。怕就怕,在發展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相關職能部門無法承擔起守望者的責任,反倒扮演了幕後推手的角色,那麼“保護式拆遷”的悲劇就會不斷上演,再嚴格的法律也會成為擺設。相反,若在保護文物方面,都能堅持“佛山態度”,那麼文物破壞之痛才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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