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屋裡桃花庵,桃花庵下桃花仙。桃花仙人種桃樹,又摘桃花換酒錢……”如果把眾多蘇州文化元素做一個排列,在影響力方面,唐伯虎和他的傳說故事無疑是排在前列的,“唐寅園”是蘇州最為重要的景點之一。但是,細心的市民卻發現,近日唐寅園卻“閉門謝客”進行整體的修繕保養。實際上,唐寅園的使用權也悄然回歸文物管理部門所有。這一切均與今年9月份的蘇州姑蘇法院的一場民事訴訟息息相關。
今年9月9日,蘇州市文物保護管理所(下稱文管所)起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訴稱:被告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獲得文管所下轄文物開放點唐寅園的使用權,並負責相關的經營管理工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文管所決定收回唐寅園並給予該公司2個月的過渡期,但該公司在過渡期到期後仍拒絕搬離。由於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文管所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遷出唐寅園,並支付相應的使用權租賃費。
唐寅園不僅是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也屬於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名人系列。根據姑蘇法院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意見要求,對於涉及園林系列、工藝美術系列、建築系列、桑蠶絲綢系列、大運河系列、民俗系列、名人系列等十一大系列保護的案件,將開辟綠色通道,進行快立、快審、快執,根據不同情況靈活運用勸導、調解、教育、曝光、查封、凍結、拘留等審執措施,確保歷史文化遺產、景點及關聯產品、產業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維護。因此,立案後案件第一時間進入了審理程序。
承辦法官通過與雙方當事人的接觸和實地走訪,也了解到,從表面看,這是一個合同到期後收回使用權的案件,但背後更重要的原因是,與主管部門合作的社會企業偏重經濟效益,對景點進行了過度商業化的開發經營,導致投訴不斷,嚴重抑制了唐寅園古典文化價值的發揮。同時由於旅游大巴到處亂停,也嚴重影響了景點周邊環境。所以主管部門決定收回唐寅園的經營權,並不再對唐寅園實施委托管理及經營的模式。為恢復唐寅園原本的歷史風貌,文保部門將對唐寅園實施相應的修繕保養措施。工程原本定於9月1日進場施工,所以才要求企業在8月底之前完成騰讓工作。
據悉,經濟利益與文物保護、古城保護的沖突,這一類的糾紛在古城保護中非常典型,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文物單位納入旅游企業,文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運用市場手段對文物資源進行市場化經營的情況並非個例,也屬於國際上認可的慣例。之所以發生糾紛往往在於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利用的關系、文化傳承與經濟價值的追求之間出現了失衡。對企業而言,著眼點是經濟利益,為了謀求經濟利益,一些企業傾向於對文物資源進行最大的市場化開發經營。對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而言,著眼點是文物的保護和文化的傳承發展。這一類糾紛的解決,法院的態度首先是文物的保護,在此前提下也要兼顧好企業特別是企業職工的利益。
最初,被告企業就向法官表明態度:“搬,可以,但是企業在園內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必須足額補償到位;至於員工的安置,還有對園內承租人的賠償也不應當由企業來負責。”這樣的條件使協調陷入了僵局。承辦法官當即向分管領導匯報了案情,並迅速梳理出辦案思路:做好法律釋明,盡力調解,調解不成也要盡快下判,但是必須首先解決好職工的安置問題和承租人的補償問題。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由於合同已經到期,要求被告遷出唐寅園並歸還使用權的訴請並無任何法律上的障礙;且被告方在園內已經進行了多年的經營,前期投入早已在多年的經營利潤中得到了消化;於情於法於理,被告的要求都無法得到支持。在十多天的協調工作中,法官不斷向被告負責人進行釋明,被告逐漸接受了這一觀點,同意無條件遷出。被告方員工的安置問題,園內門面承租人的損失問題,也通過多次會商,在上級部門的支持下,得到了妥善解決。9月29日,立案之後的第20天,原被告雙方就簽訂了和解協議,被告依約迅速遷出了唐寅園。
類似的案例不只一個。在平江路歷史文化街區中,由於個別承租人業態與整個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格格不入,街區管理方也通過訴訟形式要求承租人搬離。對於這些案件,該院均根據利益衡平原則提供最優方案,通過調解妥善化解雙方矛盾,為歷史文化街區的“騰籠換鳥”鋪平了道路。
如何因地制宜地對古城文化進行保護,並且在保護性修復工程中減少司法糾紛,是姑蘇法院關注的重點。對於涉及古城保護的一系列民商事糾紛和行政糾紛,該院還將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旅游部門、文物管理部門、工商部門建立協作保護機制,通過定期會商、通報等方式,統一程序規則和執法標准;與工藝美術協會、絲綢協會等文化產業行業協會建立共建關系,提供“菜單式”訂制服務,加強法律指導和風險提示,助其降低經營性風險和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