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件青花花卉魚紋盆、1件均窯碗,3件民國的佛菩薩坐像,1件清代均紅瓶、1件造型生動的佛頭……今日,拱北海關向珠海市博物館移交佛像、瓷器、錢幣及字畫等結案的文物共182件,這些文物主要是海關近年來從口岸旅檢渠道查獲的,而遭遇劫後重生的文物將在珠海“安家”。

182件文物不乏精品。記者在現場看到,其中1件清代青花山水紋缸,是在2012年12月,一名澳門鄭姓司機駕兩地牌車企圖將其帶出境被海關關員查獲;而同屬文物精品的清代青花夔龍紋杯,是在2013年10月,江西景德鎮的戴某攜帶出境時,在拱北口岸旅檢通道被截獲,該件文物此次也由海關移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海關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後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此前,拱北海關多次向文物主管部門移交結案的文物,2010年拱北海關向廣東省文物局移交3749件禁止出境文物,2002年則向廣東省文化廳移交15573件文物。

與此前不同的是,拱北海關這次移交的182件文物全部在珠海“安家”。珠海市博物館陳振忠副館長在場接收了這些文物,對海關依法支持文博事業表示感謝,並表示將在進一步做出鑒定的基礎上,摸清文物珍貴價值,並安排在市博物館展出,讓市民一睹這些“寶貝”風采。

據悉,文物屬部分禁限進出境物品。文物進境和出境的管理規定不同,個人攜帶文物入境,海關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准予入境;但旅客如攜帶、托運或郵寄文物(含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出境,必須向海關申報,海關憑相關許可證明放行,包括: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鑒定標志及文物外銷發貨票、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許可出口證明。

我國對禁止出境的文物有明確規定: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制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產、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凡有損國家、民族利益,或者有可能引起不良社會影響的文物,不論年限,一律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