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證據鏈索回流失文物之范例
日期:2016/12/14 10:54:58   編輯:古代建築據報道,根據中法兩國關於流失文物返還原屬地的原則共識,流失境外20余年的32件春秋時期秦國的金飾片,回到了其出土的甘肅省禮縣大堡子山遺址,交給了甘肅省博物館收藏。
這起流失物的追討,應是中國第一次主動追索文物並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這並不是說這才是唯一的一次成功索回流失文物,至今我國已經從境外索回了相當多的流失文物,但相當多的追討工作,並不是“主動”所為,如2009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獸首”事件,是媒體曝光、輿論壓力之後,官方才有所行動。而有的則是國內收藏家或海外華人巨額拍下文物後捐贈回給了祖國,如鄭和真跡“大明楷書御制佛經”。也有的是國際文物保護簽約國主動把截獲的走私、被盜的中國文物交還於中國,如2011年,美國向中國政府移交了包括唐三彩在內的15件非法入境美國的中國文物,當年澳大利亞也把澳方截獲的一尊中國清代觀音石像正式移交中方。
但此次珍貴金飾片成功追回,用直接參與追討工作的國家文物局段勇的話講,這次對大堡子山流失文物的追索,是我國在發現文物被盜後,立即開展搶救挖掘,啟動專題調研,完成流失文物調查報告、建立文物被盜流失的完整的司法證據鏈,開展國際公約和相關國家適用法律返還案例研究之後,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編制相關的法律文書,然後主動向相關單位或個人致函,表明我國對被盜文物的主權立場,明確提出返還要求。
可見,沒有我方主動把追索的法律依據與司法證據做好,沒有我方主動向法方和法方關鍵捐贈人的追索,成功追回是不可能的。金飾片並非是法方截獲的非法入境文物,因此我方無法依國際公約要求法方歸還。金飾片最後的身份為法國博物館藏文物,有確定的捐贈人,捐贈人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善意取得”該文物。在我方大量的證據壓力及法律訴訟的預期之下,最後安排成捐贈人撤銷原捐贈,改捐贈給中方,圓滿實現了流失文物返回原屬地的國際公約安排。
大量的有關文物的國際公約都是在上世紀90年代或之前簽署的,法律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往往對那些在公約之前流失的文物難以按法律訴訟追回,但90年代之後流失文物,則有一線法律訴訟追討的機會之窗。金飾片是在90年代流失海外的,這20多年我方一直不放棄追索,這才為今天的順利追回創造了條件。
我國是文物大國,也是文物流失大國,認真學習該案例,應有多多益處。切不可把追索簡單理解為兩國外交人員“動動嘴皮”就做好的事。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