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發生在澳大利亞的文物追討事件思考
日期:2016/12/14 10:54:31   編輯:古代建築被盜文物在境外出售時有發生,荷蘭涉嫌購買被盜中國福建的章公肉身祖師佛像是個人行動,其政府表示不便直接介入。多年前,美國私人基金組織蓋蒂博物館買入被盜意大利文物,由該館承責受罰,館長辭職,政府也不介入。不過,當涉事的為公立機構時,有的政府會作不同的考量。
在澳大利亞,權威的《澳大利亞人報》近年連續發文披露澳大利亞國家和州立藝術館收藏涉及買入被盜亞洲文物,反響強烈。去年9月5日澳總理阿伯特在訪問印度時帶去兩件文物移交給印度總理莫迪,其中尤為令人注目的是一件據稱為12世紀時期的濕婆神像。那是澳國立藝術館於2008年從一位在美國紐約經 營的印度古董商卡普爾處買來的,當時花了近600萬澳元,由藝術館館長瑞福特和去年初退休的亞洲部主任經辦。印度警方在2011年指稱該神像原供奉在印度 南部坦米爾地區一座破殘的部落神廟中,在2006年被盜。2011年10月警方在法蘭克福機場將該古董商作為盜竊嫌疑人逮捕,2012年7月年將其引渡回 印度拘押候審。印度方面主要是以該像出口本身已違反印度有關文物不許出口的法規為由向澳方面追討的。今年3月15日,國家藝術館的董事會主席艾倫·瑪耶在年度聚會上向上百名社會名流和藝術館捐助者說,他去年8月曾要求總理暫緩把該像送到印度。的確,從法律層面和政策的考量上,這一類問題應由涉事的藝術館依 法規擔責,在沒有法庭最終判定前送到印度,政府的做法是基於國際公約和國家間的關系。根據目前所公開的信息,這事件頗耐人尋味。
涉事的澳大利亞國家藝術館館長一再聲明該神像非盜竊物品,但拒絕公開當時從美國購買時的具體過程,但在去年2月,藝術館還向美國法院起訴該古董商,理由為該古董商使藝術館用巨款向他買來路不明或無價值的神像。然而,館長和藝術館又以這事件要由法律來判定為由,不回應報紙的詢問,也謝絕電視台專題討論的邀請。應該說,且不論藝術館對古董商起訴,也要花費公幣,至少也應有確實的證據,國家機構服務於公共文化事業,有必要,也有責任對公眾有所交待。在這一事件中,藝術館的做法在公共文化機構的運作的透明度和對社會和公眾的責任感方面顯然有所欠缺,無疑對藝術館和館長的形象、名聲都頗為負面。館長也因此 事件在去年9月黯然退休。
在文物和藝術品出口的管制上,印度政府和中國政府有相似的規定,像這樣的文物不許出口。藝術館稱當時古董商曾告知該像原物主為去世的原外交官, 還有1971年的出口許可證書等。這顯然站不住腳,任何具有專業知識的藝術館負責人及征集者都懂得,如果許可不是偽造的,那麼該神像能被許可出口,只有兩 種可能,即該像已殘破,無保留價值,或是經鑒定為仿制品。很明顯,作為國家級藝術館不可能,也不會花費近6百萬美元買一件明知有問題的仿品。後據報,那份 允許該神像出口的證明已被證實是假的。可見,神像的來歷及具體的購買過程的疑團還有待解開。
在澳大利亞,由於這一事件,政府當時已要求各州立藝術館、博物館對收藏的來源和真實性普查,目前已證實,向該古董商“進貨”的藝術館不止國立藝 術館一家,且數量也不少,除了這次澳大利亞,總理送到印度的另一座佛像就是由悉尼的新南威爾士州立藝術館在2005年花31萬美元向該古董商購入的。
這一事件的處理方式不僅在澳大利亞,在世界上也是第一次,在澳已引起很大震動,引起人們對機構的收藏職責,運作及其社會文化意含的嚴肅思考。澳 總監察長兼文化部長也已明確“國家藝術館的不當行為已使全體澳大利亞人成為受害者”。為此,政府還在去年10月公布了新的‘澳大利亞物質文化收藏行為手 冊’,要求公共藝術機構在收藏實踐中保證收藏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誠然,要切實做到這點並不容易,因為這不僅是倫理,規則,更是學術問題,首先就需要政府 組織,強化監督,指導機構的專業力量。
目前,澳國立藝術館由已退休的原維省藝術館館長傑拉特·馮出任館長,該館今年1月在其官網上公開了他們向該古董商購買的首批數十件“古董”的照 片,希望公眾能對它們的來歷、身份提供信息。這也是較為少見的舉措,其勇氣和精神可嘉,也為各州藝術館復查藏品樹立榜樣。然而,且不論長期以來偽品、仿品 泛濫已具有產業化和國際性,許多被盜文物也可能已被改頭換面,一些源自非本民族的文物,藝術品的本來面目和身世更是難以靠照片可以認識、鑒別、認定的。要 切實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所需要做的事是多方面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於這一事件,尤其是其在法律層面上的進展,可以繼續探討。
(來源:東方早報 作者系澳大利亞文博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