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詳解珍貴文物屢遭塗鴉:法律執行不樂觀
日期:2016/12/14 10:54:29   編輯:古代建築
近期,珍貴文物遭受破壞的事件屢屢曝光。繼媒體報道有情侶在故宮御花園銅缸上刻字“秀恩愛”後,南京明孝陵有600多年歷史的石象、浙江村落古建築等,也先後被塗鴉。
中國文物學會原副會長李曉東告訴記者,文物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的發展狀況。“如果在文物上進行刻畫,尤其是在碑刻等帶有文字的文物上刻字,就可能造成關鍵字詞出現錯誤,導致研究者對原意的曲解,甚至可能造成後代對歷史事實的錯誤理解。”
十一黃金周臨近,文物保護話題再次受到關注。為何上述文物如此容易“受傷”?
以故宮銅缸刻字事件為例,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副研究員彭蕾向記者分析,破壞了景區文物,游客當然有責任,“但文物保護單位的責任也不容忽視”。“這說明管理者自身的安防、技防、人防有不到位之處。”彭蕾說,在故宮銅缸刻字事件中,故宮號稱有人數最多的保安人員,卻沒能及時發現、制止,“至少說明保衛工作有所欠缺”。
上述事件曝光後,不少網民質疑破壞文物的違法成本太低。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3條規定,刻劃、塗污國家保護的文物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現行法律處罰太輕”,李曉東認為,處罰輕不輕,不宜一概而論,要看具體文物的年代以及損壞程度。“如果不算嚴重,應該由公安機關或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並處罰款,2002年《文物保護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如果損壞嚴重、行政處罰不足以起到懲罰作用,那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也有相應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他表示,“法律是分層次的,文物破壞也是分程度的。”
李曉東還透露,目前,學界和實務界正在研究行政法和《刑法》相銜接的問題,這也適用於文物保護領域。“兩法銜接,分層次設定責任。一方面防止以罰代刑、推卸責任;另一方面,針對法人違法的現象,也能及時施以適當刑罰,是一種威懾。”彭蕾解釋道。
但彭蕾向記者強調,現在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成形,問題主要還在於法律的執行不樂觀。
據中新網報道,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文物保護法》的執行情況做了調研,調研報告說:“檢查中發現,文物執法機構不健全、執法人員偏少、經費不足的現象較為普遍。”據彭蕾介紹,文物部門雖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但主要是與其他部門如公安、海關、住建、環保等相配合,各部門又分別有各自的工作重點,這就導致在文物保護法律執行上打折扣,文物部門的執法權僅限於警告、罰款。
鑒於“現行《文物保護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實際不相適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啟動了該法的修訂工作。作為參與專家,彭蕾表示:“體系本身需要改,現在也正在修法過程中,但大體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在法律執行上欠佳。”
“我們有很詳細的制度,但是執行如何呢?”著名文物保護專家金熠表示,“現在需要有力度的懲罰。”
在法律手段之外,彭蕾提示,未來,技術手段也是保障文物安全的一個有效方案。她在參觀莫高窟時,對那裡的球幕影院印象極為深刻。“洞窟壁畫在鏡面上恢復得很好,很有身歷其境的感覺。莫高窟最珍貴的壁畫都在這裡,最脆弱的洞窟關閉了,讓游客先參觀數字化球幕影院,游客的體驗也非常好。”她說,“景區管理者對文物的管理,需要創新方法,‘宜疏不宜堵’。同時,也要考慮最大容載量的問題,限制游客人數,安防設施也要跟游客容量相匹配。”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