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報:健全政策機制 保護歷史古村
日期:2016/12/14 10:54:13   編輯:古代建築
日前,寧波鄞州區歷史文化遺跡修復工程——蜃池竣工蛟龍噴水儀式,在鄞州古林鎮蜃蛟村舉行。千年水鄉古村蜃蛟村,原有蜃、蛟兩個食用水池,曾因歷史原因被損毀。 龔國榮 朱素珍 攝
從上個世紀末,我省開始逐步展開古村落的保護利用工作。2012年,浙江省專門出台了《關於加強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12〕38號)(以下簡稱《保護利用意見》),提出“在全面摸清歷史文化村落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保護利用規劃,科學制定扶持政策,力爭到2015年,全省歷史文化村落保有集中縣規劃全覆蓋,歷史文化村落得到基本修復和保護”,為全面開展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提出了目標、任務和實施框架。
近年來,全省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推進效果明顯,先後編制完成了一大批歷史村落保護規劃或實施方案,搶救和修復了一批古建築,一大批歷史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同時,部分古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得以完善,具備了古村落旅游開發的基礎條件。
然而,在保護利用過程中也同樣出現了一些問題,值得我們予以關注並尋找解決方案。
首先,歷史文化村落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2012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將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納入到法律體系。但全省目前1122個歷史文化村落中,全國、省歷史文化名村只有96個,占總數的8.6%。對於歷史文化名村之外的91.4%的庫內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與管理,暫時還沒有相關法律予以規范。
第二,列為“文保單位”的歷史文化村落和古建築面臨諸多限制。全省已經形成了一套古村落和古建築的保護利用機制,一般是責任主體提出修復申請,文保部門審核批准,撥款修復,修復後恢復原用途,仍然由原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管理維護。
然而,在實地調研發現,許多地方(包括領導和農民)不太願意將屬於本集體、本人的古建築列入文保單位。他們認為,單體古建築或古建築群列入文保單位後,責任大、投資小、報修手續繁瑣、限制條件多,不願意申報文保單位;同時,文保單位利用程度不高,由於有法律明確規定文保單位的使用范圍,使得文保單位的利用限制較嚴格,直接導致了有些村內的文保單位大門緊鎖;另外,評為文保單位的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和修復工作困難頻發。如江山峽口鎮楓石村碗廠自然村,全村一色清末民初建築,無一現代民居,但因為碗廠火窯是國保單位,許多工作未協調好,古村修復遲遲沒有啟動。
第三,納入省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項目的管理問題也有待破解。比如,按照相關文件,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和利用工作需要縣、鎮兩級相應配套資金。由於古村落或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很多都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配套資金一般很難落實,因此導致了古村落保護利用的實際資金與文件中規定的配套比例有很大偏差,有些地區甚至只有省、市兩級的財政扶持資金,使得古村落和古建築的保護和利用面臨資金不足的問題。
第四,歷史文化村落旅游開發項目同質程度較高,缺乏產業風險防范機制。作為歷史文化村落旅游開發項目,歷史文化建築或建築群由村集體統一收購或者租賃其使用權,村集體再與企業合作,通過合作修復或重建,共同打造成歷史文化旅游村或旅游景點。問題在於:幾乎所有村莊都在發展旅游業,缺乏產業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企業投資風險大,加上古建築尤其是民居建築產權關系處理難,故進展緩慢。
另外,認定的歷史文化村落差異大,部分存在名實不符問題。認定的歷史文化村落差異極大,建設項目的級別(比如重點村、一般村)與歷史文化村落遺存多寡及其保護利用價值的不成正比,降低了財政投資歷史文化村落保護項目的效益。調研發現,在列入省級歷史文化村落重點建設村中,有一部分村落已經沒有古村落形態,大量現代建築群中雜陳零星古建築、支離破碎,有的甚至完全沒有古建築,但這些村卻在轟轟烈烈地搞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如某水庫移民村,該村已整體搬遷,只有一個小自然村還有零散的老房子,但當地結合水庫移民項目給予其歷史文化村落的名號;相反還有一些保留了古建築群或者有比較完整的古村落形態的村落,甚至沒有被列入到保護村落名單。
如何促進歷史文化村落的保護與利用?我們根據實地調研的結果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加快完善浙江省歷史文化村落和歷史建築的法律和政策體系。我省應當制定歷史文化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相關法律制度,確保歷史文化村落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工作有法可依。各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將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規劃,加大對歷史文化村落保護的投入與扶持,建立歷史文化村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處理歷史文化村落保護的重大問題。
第二,注重歷史文化村落的整體保護,對歷史建築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建立古建築保護檔案。歷史文化村落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分級、分類保護,按當地傳統建築式樣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等。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建築普查工作,文物部門負責建立古建築檔案,設立保護標志,分級分類保護利用。
第三,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認保、認租、認購等方式,探索歷史文化村落保護的多種途徑。浙江省古村落和古建築的數量龐大,保護難度較大,古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需要包括社會力量在內的多主體共同參與。各地應大力探索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村落、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的途徑,出台歷史建築的認領保護利用的相關制度,制定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第四,秉持“在保護中開放,在開放中保護”的理念,大力倡導開發差異化的文化旅游業態。鼓勵各地利用歷史建築設立博物館、紀念館、手工業作坊、主題客棧等差異性和創新型的新型業態,改變傳統、單一的旅游觀光模式,使古村落的保護和利用有機融合。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為《千村故事》“五個一”行動計劃工作室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