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古建築 >> 古代建築資料 >> 古代建築 >> 新華網評:豈能放任名人故居變身天價豪宅

新華網評:豈能放任名人故居變身天價豪宅

日期:2016/12/14 21:16:18      編輯:古代建築
     著名民國建築、南京市級文物張治中公館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違規重建而頗受公眾關注。近日有媒體報道,開發商將新建的兩幢小樓,正在打廣告以6400萬元的高價掛牌出售。在2007年,該文物未毀損之前,曾被叫價3000萬元。(6月24日《中國青年報》)

    非法拆除南京張治中公館,代價是“罰款25萬元,責令改正”,收益卻是建築價值從3000萬元飙升至6400萬元,違法成本與違法收益完全成比例,一個顯著輕微,一個暴利異常,難怪近年來一些地方名人故居、歷史遺存都在“維修性拆除”或者“保護性拆除”的幌子下慘遭破壞。
      按理說,文物總是越老越值錢的,唯獨建築文物是個例外。一是古建築畢竟不比小古玩,既不便於保存也不可能拿在手裡把玩,只有使其恢復使用價值才能實現效益最大化;二是古建築下面的土地實在太值錢了,把舊房子拆了,土地用來蓋新房子,絕對是一筆暴利。南京張治中公館從被拆到重建,再到價格接近翻倍,演繹的就是這樣一條暴利路徑。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是一個兩方面的規定,既承認私人對建築文物所有權,同時又約束其必須遵守文物保護規定。可是,“維修性拆除”的先例一開,遵守文物保護規定的約束力變得很小,反倒是在所有權主張下,買賣建築文物變成合法行為。
      換言之,私有建築文物的拆後重建操作方式,只要能過“維修性拆除”這一關,並且接受50萬元以下的法定處罰,在法律上似乎就再無任何障礙。事實情況真是這樣嗎?當然不是。不可否認,《文物保護法》確實存在滯後,處罰標准更是偏輕,但是文保部門的失職和監管缺位,問題顯然更為嚴重。比如,張治中公館在拆除前,產權人以“年久失修,結構嚴重老化”為由向文物局提出維修申請,如果文保部門擁有足夠的敏感,立即介入實地調查並依法主導維修工作,還會發生後來被拆除的事情嗎?
      雖然文保部門通常都在事後裝的很無辜,動辄就是經費不足、人員不足,俨然已經無計可施;但絕大多數的“維修性拆除”,文保部門都是脫不了干系的,有些是敷衍塞責,有些則是故意縱容。再者,建築文物一旦被拆除,新建的就不是文物而是商品房,在以天價進行買賣之前,有關部門理應補征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文保罰款固然是九牛一毛,可如果補征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產權人也許就得重新考慮一下拆的值不值了。
  1. 上一頁: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