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傳統文化和民俗的建議”
日期:2016/12/15 15:00:19   編輯:古建築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二十五屆會議於1989年11月15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在巴黎召開第25屆會議,
考慮到,民俗是構成人類遺產的一部分,是將不同人和社會團體聚到一起並標明其文化身份的一個強有力的手段,
注意到,其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重要性,在人類歷史中的角色,及其在當代文化中的地位,
強調民俗作為文化遺產和生活文化的一個主要部分的特性和重要性,
認識到民俗的傳統形式,特別是那些與口頭傳統有關的方面具有的極度脆弱性和可能遺失的危險,
著重強調在所有國家認識民俗地位的需要和面臨來自多種因素的危險,
認為政府在保護民俗中應扮演一個決定性的角色,並盡快采取行動,
在第24屆會議上決定,根據章程第4條第4段的內涵,應就民俗保護向成員國提出建議,
於1989年11月15日通過本建議。
大會建議成員國應依照各國憲法實際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方法來應用以下民俗保護規定,使本建議中規定的原則和標准在本國內發揮效力。
大會建議成員國將本建議傳達給對民俗保護問題負責的機構、部門或團體,傳達給關心民俗的各種組織或機構,以引起他們的注意。同時鼓勵其與涉及民俗保護的相關國際組織聯系。
大會建議成員國應在此時以此種方式服從關於使該建議生效的行動的組織報告。
A. 民俗的定義
本建議的目的:民俗(或傳統的大眾文化)是文化團體基於傳統創造的全部,通過群體或個人表達出來,被認為是就文化和社會特性反映團體期望的方式;其標准和價值是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流傳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語言、文學作品、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儀式、習俗、手工藝品、建築及其它藝術。
B. 民俗的鑒別
民俗作為文化表現的一種形式,必須通過並為能標明其身份的群體(家庭、職業者、國家、地區、宗教、種族等)加以保護。到最後,成員國應根據下列目的鼓勵關於國家、地區和國際級的適當的調查研究:
(a)考慮到民俗機構的地區和全球記錄,發展民俗相關機構的國家清單;
(b)考慮到不同機構所使用的分類系統的整合需要,創立鑒別和記錄系統(收集、目錄、抄本)或發展那些已經以手冊、收集指南、目錄模版等方式存在的系統;
(c)激勵通過以下方式創立民俗分類標准:
(ⅰ)供全球使用的民俗總框架;
(ⅱ)全面的民俗記錄;
(ⅲ)民俗地區分類,特別是現場試驗計劃。
C. 民俗的維護
維護關系到與民俗傳統相關文件。如果此類傳統不被利用或已改進,保護目標是為研究者和傳統承擔者提供能使他們理解傳統改變過程的數據。當具有發展特性的生活民俗不能總是直接被保護,以有形的形式確定下來的民俗應得到有效保護。
到最後,成員國應:
(a)建立所收集的民俗得以適當保存和利用的國家檔案;
(b)為服務目的建立中央國家檔案功能(中央目錄、民俗材料信息和包括保護在內的民俗工作標准的傳播);
(c)創建博物館或在現有博物館中開辟民俗區,從而使傳統通俗文化得以展示;
(d)優先考慮強調文化現在和過去方面的體現傳統和通俗文化的方式(顯示其環境、生活和工作方式及其已創造的技能和技術);
(e)協調收集和存檔方法;
(f)從物理保護到分析工作,培訓民俗保護方面的收集者、案卷保管人、文獻資料工作者和其他專家;
(g)為所有民俗材料提供安全保障和工作備份的方法,為地區機構提供備份,以此保障文化團體獲得材料。
D. 民俗的保存
保存與民間傳統保護及其傳承者有關,考慮到每人對自己文化所持有的權利和其相關文化常常受到大眾傳媒形成的工業文化影響侵蝕的事實。必須采取措施保證在創造它們的團體內外民間傳統的地位和經濟支持。到最後,成員國應:
(a)在正式和校外課程中設計和介紹民俗的教學和研究,以適當的方式特別強調增強民俗的意識,不僅考慮鄉村和其他原始文化,而且還考慮那些由不同社會群體、專業人士、機構等在城市區域創造的文化,以此促進對文化多樣性和世界不同理念的更好理解,特別是那些不在主體文化中體現的文化;
(b)通過支持他們在文獻、檔案、研究等領域的工作以及傳統實踐來保證不同文化團體得到自己民俗資料的權利,
(c)建立在多學科基礎上的國家民俗委員會或類似團體應體現出不同的興趣組;
(d)為個人和機構提供精神和經濟支持來研究、傳達、培養或持有民俗;
(e)促進民俗保存的相關科學研究。
E. 民俗的傳播
人們應注意到民俗作為文化標識因素的重要性。該條款對文化遺產的廣泛傳播是必要的,使民俗的價值和保護需要得以認識。但是,應避免傳播中的曲解,從而使傳統的完整性得到保護。為了促進更好地傳播,成員國應:
(a)鼓勵組織國家、地區和國際活動,例如交易會、節日、影片、展覽會、研討會、座談會、討論會、培訓班、大會等等,同時支持傳播和出版材料、論文和其他成果;
(b)鼓勵民俗材料廣泛覆蓋於國家和地區新聞、出版物、電視、廣播和其他媒體中。例如通過准予,通過為民俗工作者創造工作,通過確保大眾傳媒所收集到的這些民俗材料的適當存檔和傳播,通過那些組織中民俗部門的建立;
(c)鼓勵與民俗相關的地區、市政當局、協會和其他團體為民俗工作者建立全職工作來激勵和配合當地的民俗工作;
(d)為教育材料產品提供現有成果和新成果的創造物,例如錄像影片基於現在的現場工作,鼓勵在學校、民俗博物館、國家和國際民俗節和展覽會中的使用;
(e)通過文件中心、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和特殊民俗報告及年鑒保證民俗充足信息的可利用性;
(f)根據雙邊文化協定,推動與民俗有關的個人、團體和機構間的國家和國際性會議和交流;
(g)鼓勵國際科學團體采用道德准則來保證傳統文化的適當方式。
F. 民俗的保護
至於智力創造的民俗機構是否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都值得以經過授意的方式進行保護,為智慧產物提供保護。此類民俗保護已經成為國內外不損害相關合法利益,提升進一步發展、維護和傳播手段的不可缺少之物。
暫且不談民俗表現保護的“智力財產方面”,已有多種已得到保護的權利種類,應繼續在今後的民俗文件中心和檔案館受到保護。到最後,成員國應:
(a)考慮到“智力財產”方面:引起相關機構注意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智力財產相關的重要工作,當認識到該工作僅關系到民俗保護的一個方面,在區域范圍內保護民俗的獨立行動需要是緊急的;
(b)考慮到的其他權利包括:
(ⅰ)作為傳統的傳承者來保護信息(保護隱秘和機密性);
(ⅱ)通過保證所收集的材料在檔案館中被保護於良好的狀態和合理的方式方法來保護收集者的興趣;
(ⅲ)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所收集的材料,以避免有意或無意的誤用;
(ⅳ)認識到檔案的責任性,從而監測所收集材料的使用。
G. 國際合作
考慮到加強文化合作和交流的需要,特別是為了開展民俗發展和復興項目,以及一成員國專家在另一成員國領土上的研究,通過人類和材料資源,成員國應:
(a)與涉及民俗的國際和地區協會、機構及組織合作;
(b)在民俗的認識、傳播和保護領域合作,特別是通過:
(ⅰ)各種信息交流,科學和技術出版交流;
(ⅱ)為專家培訓提供旅費補助,派遣科學技術人員和設備;
(ⅲ)促進當代民俗文獻領域的單邊或多邊項目;
(ⅳ)組織特殊項目,特別是民俗數據和表現分類,以及研究中的現代方法和技術中的專家會議、研究課題和工作組;
(c)考慮到民俗傳播,進行密切合作,以確保不同興趣組織(團體或普通或合法人)享有緣於調查、創造、組織、表演的經濟、精神和所謂類似權利的國際性;
(d)保證本土研究已經開展的成員國有權獲得相關成員國的文獻、記錄、影像、電影及其他材料的副本;
(e)制約可能損害民俗材料,或降低其價值,或阻止傳播或使用的行為,不論這些材料是否在本國或他國形成;
(f)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民俗,阻止其暴露在所有人類和自然災害中,包括來自軍事沖突、軍隊占領或其他類型公共混亂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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