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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首次發現清代示禁碑

日期:2016/12/14 11:14:54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兩塊碑均在臨海發現,內容是明令公務人員下鄉出行一律從簡
 

  古代是否也有行風建設,對出行下“基層”的官差有什麼禁令?誰來監督?官差違紀之後怎麼接受處理?一塊有著嚴肅禁令性質的石碑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這種碑在古代被稱作“示禁碑”。最近,兩塊清代示禁碑在臨海被相繼發現。

  “過去在祠堂發現過族規等類型的示禁碑,而對官差出行約束的示禁碑,這在台州是首次發現。”昨天上午,台州市文廣新局文物處處長任志強告訴記者。
 

  碑立交通要道,告示百姓如何處理違紀官差


  8月,臨海市文物保護管理所工作人員到上盤鎮探訪時,見到下燈村永慶堂內石亭旁立著一塊示禁石碑,所刻年份為清同治十年(1871年)。

  10多年前,這塊石碑在上盤老街永慶堂(上盤堂)內,後由村老年協會的老人們將碑移來立於亭側湖邊,供村民觀瞻和了解。

  此碑長183厘米,寬37.5厘米,厚7厘米,字徑4厘米,镌刻的銘文保存完整,共有108字,內容為:“臨海縣花橋理民分縣邱示紳民人等知悉:案奉府憲劉示禁,嗣後凡有各衙門差役赴鄉提案永遠不准乘坐兜轎,隨帶無名幫役,如敢故違許爾紳民扭送解辦不貸,為此勒石永遠示禁,以杜詐擾而免民累,特示。同治拾年正月日,發輕盈莊上盤堂立。”

  記者將古文稍作翻譯,大致意思是:花橋此地的民眾要知道,此政策是奉劉知府的命令,以後凡是有各路官差到各鄉辦事一律不准乘坐兜轎(山轎),不准隨帶沒有入冊的幫役,如果誰敢違反,你們鄉紳民眾可將他扭送解辦,不得從輕處理。為此專門將此石碑立上,永遠起到禁示的作用,以便杜絕欺詐百姓擾民之類的事的發生,減輕民眾負擔……此碑在輕盈莊(上盤的古稱)上盤堂立。這塊石碑是花橋臨海理民分縣縣丞署邱洪源轉發镌文,並勒石立於上盤的示禁文。

  據《民國臨海縣志》載:“縣丞署,舊在城縣堂東一十步,後徙至縣東南海門衛。清同治四年,郡守劉璈詳請改駐今地,七年並奉發布建署。”至清光緒十七年間花橋縣丞署還尚存。邱洪源是江蘇人,光緒七年死於土匪襲擊,死後在其縣丞署東建祠堂以作祭祀,三門博物館還保存邱祠碑記。
 

  台州六縣皆立“禁令碑”,知府死後受民尊


  而另一塊示禁碑如今保存臨海市博物館。碑殘長110厘米,寬49厘米,厚7厘米,字徑4厘米,镌刻銘文雖不完整,但文中的意思跟第一塊示禁碑大體相同,具體為:……年肆月日镌。……下鄉提案永不准乘坐兜轎,隨帶曰役及藉端索詐,倘敢故……等捆送革究不貸,為此仰郡屬城鄉遵照勒石永杜擾累,特示。發臨海縣,嵌砌照牆前立永遠。

  跟第一塊示禁碑不同的是所立之地,要求臨海縣嵌砌在照牆前。照牆就是照壁或影壁,通常是古代府邸的第一道牆壁,處在非常顯眼的位置。知府要求臨海知縣把示禁碑立在這麼重要的地方,可見對“行風建設”的重視。

  同治十一年壬申(1872年)九月,六邑(即六縣)紳民為劉璈特立《诰授榮祿大夫二品頂戴鹽運使銜浙江盡先補用道克勇巴圖魯知台州府事岳陽蘭洲劉公治台實政碑》碑記一方。一方面,說明知府劉璈做出了功績受表彰,另一方面當中實政碑中也有記錄執行示禁等內容。

  這兩塊石碑均是台州知府劉璈在台主政時頒發的政令,立在各地顯眼的大道上,他讓各屬縣地方官員及公務人員,百姓等知曉,要官差勤政廉潔,讓群眾監督,遵守地方政令。這是為民辦實事的最好例證,也是他治理台州時的實政之一。

  由此可見,台州所轄六縣(臨海、黃巖、太平、天台、仙居、寧海),都在嚴格執行台州知府劉璈在台主政時頒發的政令。當然,知府執行的是當時朝廷的政令。

  這些石碑的發現和留存也為今天的人們提供了思考,達到知古鑒今的作用。

  以史為鑒,廉吏也值得百姓稱頌。清光緒十四年(1888年)五月十七日,知府劉璈逝世的消息傳遍台州,台州下屬六縣士紳聚集府城臨海東湖,舉行公祭,並建劉祠堂於東城外東湖書院後。
 

  民間也有示禁碑,類似於鄉規民約


  記者了解到,示禁碑是一種用以昭告的形式禁止從事某種活動的碑刻。

  除了上述約束官差行為的示禁碑,出自民間的石碑,更多以族規、鄉約的形式來約束犯禁者。碑文相對更簡潔,對犯禁者,除了罰錢、“罰戲一台”,也有禁止其進入宗族祠堂的。在古代,族人的名字不能入宗譜,族人不得進入祠堂,這是做人非常失敗,會被全體族人恥笑的。

  有個村莊立有禁賭碑,有的村立一碑,榜書曰“禁止溺殺女嬰”。

  總之,民間所立的示禁碑形形色色,有些規定相當於今天的一些“土政策”。

    (來源:台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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