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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法不可倒退

日期:2016/12/14 11:09:39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結束公開征求意見。文物界專家、文保志願者和民間文保組織對草案批評如潮。     主要問題在於,現行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確定的一些重大原則,不僅沒有在此次修法過程中得到堅持,有的甚至被基本否定。現行文物保護法理應進一步加強之處不僅沒有得到加強,草案總體上反而有所模糊、放寬、削弱乃至倒退。     在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方面,相比現行文物保護法,草案第一條將文物利用與文物保護並列,將利用也作為了文物保護立法的宗旨。草案還新設“合理利用”一章,將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轉讓、抵押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已建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博物館等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取消了對其他數十萬處國有文物的限制。草案還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其保護與利用,在文物主管部門監管下使用並承擔保養、修繕責任。這實際上是為私人老板借“認領”、“認養”的名義,以文物的修繕資金換文物的長期經營權,大開了方便之門。     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方面,相比現行文物保護法,草案取消了文物保護措施納入城鄉規劃,使用文物不得損毀、改建或添建,非國有文物所有人有修繕義務,違法拆除文物可吊銷資質證書等規定。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草案取消了建設工程避讓文物的規定,下放拆除權限到縣級政府,授予縣級文物部門撤銷文物身份的權力,取消了文物被毀不得原址重建、實施遺址保護的限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草案刪除了對破壞行為問責的條款。對地下文物,取消了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報批的規定,並將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應當事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范圍,從“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的客觀事實改為“地下文物埋藏區”這一政府劃定的區域。     在可移動文物保護方面,對館藏文物,草案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可以退出收藏,刪除了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出售館藏文物的規定。對文物市場,草案取消了文物銷售、拍賣的前置審核,刪除了禁止設立外資文物拍賣企業的規定。草案還刪除了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不得出境的限制,這是否意味私人收藏的珍貴文物從此可以出境?     此次文物修法產生爭議的原因,已不僅局限在個別具體的條款上,而在於整體的修法思路,對既有保護原則進行了重大、系統、甚至具有否定性的改變。據修法說明介紹,在修法過程中已有專家提出不同的意見,但草案起草方面沒有采納。此次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謝辰生、李曉東等文物保護領域權威專家也提出了不同意見。     在當前中國大規模城鎮化的關鍵時期,文物修法只能在堅持現行文物保護法確定的正確方針、原則與體制的基礎上,堅持從應對文物保護被動局面的緊迫現實出發,拿出硬性舉措,而不能模糊、不能放松、不能倒退,這樣方能實現文物保護法修訂的根本目的。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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