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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設立國家文物保護獎勵專項資金的建議

日期:2016/12/14 11:07:56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全國人大代表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所長 王 巍
      在我國,地下文物資源十分豐富。時常有在施工動土過程中發現文物的情況。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之前,發生這種情況時,當事人一般都會主動將文物上交給國家。近十多年來,由於文物收藏熱持續升溫,文物的價格較之於20多年前飙升了數十倍乃至百倍以上,一件商周時期的青銅器在拍賣市場可以賣到上百萬元甚至更多。一些在生產生活動土中發現文物的人往往將其據為己有,偷偷賣給文物販子。加之盜掘猖獗,使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到個人手中。但是,也有一些淳樸守法的民眾在發現了出土文物後,將其上交給各級文物管理部門。如本世紀初陝西眉縣幾位農民將發現的數十件帶有長篇銘文,極為珍貴的西周青銅器交給文物管理部門,獲榮譽證書及獎金10萬元。2014年秋,陝西農民魏炳祥將取土時挖到的12件周代青銅器上交文物管理部門,得到1萬元的獎勵。陝西丹鳳工人李磊將施工作業時發現的2500年前的一把戰國時期的青銅劍。當時有人勸他賣給文物販子,有人出價10萬元收買這件青銅劍,被李磊拒絕。他將這把劍上交國家,文物管理部門給他頒發了榮譽證書和500元獎金。這件事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圍繞著該不該給獎金,給500元獎金少不少,兩種意見截然對立,相持不下。

  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發現的任何文物都歸國家所有。因此,發現文物上交國家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在盜掘現象猖獗,文物價格飙升的大背景下,面對文物販子的高價誘惑而不為所動,主動將珍貴文物上交國家,實在是難能可貴。對於這樣的人,在精神獎勵的同時,應當根據上交文物的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歷史價值,給予不同數量的物質獎勵,以陝西丹鳳出土的這把戰國時期青銅劍來說,僅僅給予500元的物質獎勵,實在是不合適的。非但起不到積極的示范作用,倒是起了反面的作用。

  《文物保護法》規定,對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獎勵或者物質獎勵。在世界許多國家,對於生活中偶然發現的文物都有自己的規定。美英法德等國由於實行土地私有制,發現文物歸發現人和土地所有者所有。而一些文明古國則有所不同。如西班牙規定,發現文物30日內必須向政府報告,文物需上交國家,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可以獲得文物價值一半的現金補償。在希臘,發現者如果在發現文物兩周之內向政府報告並上交文物,可以得到相當於文物價值一半的物質獎勵,如果兩周之後、兩個月內沒有報告,則國家有權收回該文物,不給任何獎勵。如果超過兩個月不報告,將被處以兩周以上、6個月以下的監禁。在意大利,發現並上交文物的,國家給予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各不超過文物價值四分之一的經濟獎勵。在埃及,發現文物要在48小時內報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國家酌情給予獎勵。如果48小時內不報告,處以一年到五年的監禁以及相應罰款。由此可見,對上交文物給予物質獎勵是世界各文明古國較為普遍使用的方法。

  我們的文物部門之所以只獎勵如此少的錢,一方面是國家沒有關於上交文物後給予物質獎勵的具體規定,各地掌握不一。另一方面,地方文物部門經費緊缺,拿不出比較多的經費來獎勵也是不爭的事實。我建議,國家應當在修訂《文物保護法》過程中,加入“發現文物必須及時報告並上交國家,如果藏匿,據為己有或私自倒賣給他人以謀利,將根據情節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在堅持精神獎勵的同時,加大物質獎勵的力度,根據文物的價值,酌情給予物質獎勵。以形成正面的示范效應,鼓勵更多的發現文物者將文物上交國家,避免珍貴文物的流失。

  需要指出的是,應當給予物質獎勵的,不應僅僅限於主動上交文物者。還應包括為文物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近20年來,文物收藏熱持續升溫,盜掘現象屢禁不止。雖然執法部門一直在嚴厲打擊,但仍然不斷地有不法分子為了追逐金錢,為了一夜暴富而铤而走險。另一方面,城市建設過程中對文物古跡的破壞也時有發生,令人痛心疾首。因此,文物保護的壓力很大。文物保護工作者不僅是工作難度大,由於有的盜墓分子喪心病狂,為了獲取文物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因此,有時文物保護工作者為了保護文物,與犯罪分子做斗爭,還要冒著生命危險。對於忠於職守,為保護文物作出突出貢獻的文物干部,應當予以獎勵。還有數十年如一日,在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一輩子的文物干部,為文物保護鞠躬盡瘁,作出了突出貢獻,他們也應當受到人民的尊重和國家的獎勵。另外,對在城市建設中對保護文化遺產給予有力支持,做出重要的正確決斷,避免了文化遺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各級領導,也應予以表彰和適當的獎勵,並作為其重要政績在業績考核時予以積極評價和充分肯定。

  由於文物干部沒有執法權,在破獲盜掘和倒賣文物的案件中,公安司法部門的合作必不可少。前年遼寧省公安部門和文物部門精誠合作,一舉破獲了距今五千多年前的紅山文化墓葬的盜掘和倒賣精美玉器的案件。該案件涉案人員達數十人。公安干警為破案不辭辛苦,順籐摸瓜,一舉破獲了這一建國以來罕見的盜掘、倒賣文物的案件,實在是非常不容易。因此,應當對偵破盜掘文物的案件,嚴厲打擊破壞文物的犯罪分子,積極將追繳來的文物移交向文物部門的公安干警予以重獎,以形成激勵效應,鼓勵更多的公安干警積極投身到破獲文物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剎住盜墓、倒賣文物的歪風。

  在全國各地的一些重要的考古發現,大多是當地農民和文物保護干部及時發現盜墓分子的盜墓行為,報告公安執法部門及時抓捕,避免了珍貴文物慘遭破壞。文物部門根據這一線索開展搶救性發掘,獲得了豐富的出土文物,轟動全國。例如,最近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就是盜墓者剛剛開始進行盜掘時就被當地民眾發現並報警,使這一建國以來出土漢代文物數量最多、檔次最高、質地最精美的古墓葬免遭盜毀。我呼吁,對於這些及時發現盜墓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使珍貴的文物免遭盜毀的人員理應予以重獎。這些獎金並不僅僅是經濟上的獎勵,而是對他們對國家文物保護事業作出貢獻的一種肯定和褒獎,體現出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是一種姿態,一種倡導,為民眾樹立一個榜樣。

  綜上所述,建議國家從每年的文物保護經費中抽出一部分(總額的百分之一)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對文物保護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為保護文物作出突出貢獻的文物工作者、為破獲盜掘古墓的案件或文物倒賣案件而作出貢獻的公安干警和海關工作人員、發現並舉報盜掘古墓葬的民眾,也包括將日常生活動土中發現的文物上交國家的人。

  考慮到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文物保護經費短缺,建議還是由國家文物局設置這樣的專項資金,各省、市、縣文物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本地湧現的符合獲獎條件的人和事,向國家文物局申請獎勵經費。

 

(來源: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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