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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宮殿區建築布局和性質簡論

日期:2016/12/15 1:22:06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根據現有資料,可將殷墟宮殿區夯土建築基址劃分為甲、乙、丙、丁四組,前三組即1928年至1937年發現的甲、乙、丙三組共計53座(單體)夯土基址,丁組則是1989年發掘的一組3座建築(單體)基址。其他建築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一、甲組基址
  以甲四、甲六、甲十一、甲十二、甲十三等五座基址為主體建築,其他基址為附屬建築。
  本組建築基址多為南北向長條形,應屬面朝西(有的可能朝東)的建築物。各個建築基址之間相對獨立不相連屬,顯得相對分散。甲組基址主體建築明顯可分為南北兩區,即北區的甲四、甲六基址,南區的甲十一、甲十二、甲十三基址。它們可能為同時存在,也可能是有所早晚。
  二、乙組基址
  乙組基址位於甲組基址南面,是殷墟宮殿區的主體和核心。從北向南依次可分為6個單元。
  第一單元:乙一基址,平面近於正方形,用純淨黃土夯築而成,旁邊發現有虎、豬等犧牲。
  第二單元:乙五、乙三、乙四、乙二基址。乙五基址本是一個坐北朝南的四合院式建築,但發掘時未能分辨清楚,也沒能完全揭露。乙二應是乙五的一部分。乙三、乙四基址分別是乙五南門外的附屬建築。
  第三單元:主要是乙八基址,可能包括乙九、乙十。乙八基址為南北向長條形建築,在其東面應該還有對稱建築。
  第四單元:乙七基址。這是—座未能全部發掘清理的夯土基址,已經發掘部分約呈方形。
  第五單元:乙十一、乙十二、乙十三基址。以乙十一(發掘時與院落混為一體)為主殿、乙十三為南庑、乙十二為西廂的四合院,其東廂建築尚未發掘。乙二十一基址屬於乙十三南門外建築,乙十四、乙十七基址等大約也是本單元建築。
  第六單元:包括乙二十、乙十九、乙十八等基址,它們是一個四合院建築的一部分,乙二十是北殿,乙十九是耳庑,乙十八為西廪。
  乙組基址基本上是一個宮殿建築群的西半部,按照中軸(中軸線過乙一、乙三基址縱向中線)對稱原則可以復原其東半部。
  三、丙組基址
  丙組基址位於乙組基址西南,其核心建築是丙一和承載於丙一之上的丙二、丙三、丙四基址,其余均為附屬建築。
  丙一是大型高台建築,狀如方斗,其上東北、西北部分別是坐北朝南的方壇丙三、丙四基址。南部是東西向長方形台基丙二基址。圍繞丙二基址分布一些祭祀坑,以丙一縱軸為界,東部主要是羊豬等動物犧牲坑,西部主要是人牲坑,中部則是燎燒牛頭肢體坑。
  丙七、丙八基址橫列丙一前面;丙十六、丙十七基址分列丙七、丙八南面,東西相對;丙十一基址則橫插丙十六、丙十七基址中間,三個基址形成H形建築群組。上述五基址均有柱礎,屬房屋基址。
  分列在丙十六、丙十七兩側的丙九、丙十、丙十二、丙十三基址,均系沒有屋頂的南北向長方形土台建築。分置於丙組基址四角的丙五、丙六、丙十四、丙十五基址,都是方形小型土台建築。
  四、丁組基址
  丁組基址位於乙組基址東南,日前發掘出的凹字形建築,由北殿、南庑和西廂建築二座基址組成,東廂建築已不存在。由其南庑有門道推測,這也應是一個坐北朝南的四合院式建築。
  宮殿區四組夯土建築的性質
  根據建築物的規模、結構、附屬遺跡遺物,並結合殷墟甲骨文和金文以及古代文獻中有關宮室建築和其他禮儀建築的記載,筆者初步推定殷墟宮殿區四組夯土建築的性質分別為朝、寢、宗、社。
  一、朝
  乙組基址約分屬三種性質不同的建築,其中屬於“朝”的基址大體可分為二、三、五、六等四個建築單元;第二單元以乙五為主,乙三、乙四、乙六為輔。乙五主殿坐北朝南,其余三面為廊庑。南庑有雙行木骨牆,位置偏於基址北部,可知南庑建築空間主要在牆南。南庑的中部應有南門。乙三實為乙五的門前建築,它也有一堵東西向木骨牆,在基址中部偏北處,牆之南北各有木柱。這是一個有屋頂而無圍牆的建築物,屬於乙五基址門前屏障(即所謂“屏”、“樹”類)。乙四基址可能是門旁附屬建築,也許與守衛有關(乙四、乙三或即所謂“台門”、“旅樹”)。乙六基址顯然屬於警衛房類建築,在乙三之東還應有對稱建築。
  就建築功用而言,第二單元建築實際上包含了“朝”的兩大部分——內朝、外朝:乙五主要是內朝,為日常議政、治事之所;乙三為外朝(乙五南庑起同樣作用),為“詢萬民”處。
  第三單元是乙八、乙九、乙十基址。乙八基址為有木骨牆和檐柱、屋內分割成若干空間的大型建築,疑即中央衙署所在。在乙八的對面應有對稱建築。
  第五單元的主體是乙十一、乙十二、乙十三基址,它們構成一個四合院建築群。乙二十一基址是小型樓閣式建築,為本建築單元前面的“崗樓”。
  第六單元主體建築有乙二十、乙十八、乙十九基址。乙二十基址為主殿,乙十九基址是耳庑,乙十八基址則為廪台類建築。在乙二十的對面還應有南庑基址(此處尚未發掘)。這是一個不會小於第四單元建築群的大四合院,它的前面有否附屬建築不得而知。
  第二、五、六單元均屬“朝廷”。從格局和方向推測,它們很可能是由北往南逐步建成的。如果它們確曾同時使用,便恰好構成了內朝、中朝、外朝。
  二、寢
  甲組基址規模小(相對乙組基址而言),附近有水井、灰坑等相伴,生活氣息濃厚。每區建築都分兩類,一類是內廷議事待客之所(如甲六、甲十一),或廳堂敞亮,或建築規格高(如使用銅礎)、建築規模大;一類是寢殿建築(如甲四、甲十二、甲十三),房間雖有大小明暗之別,但不外堂、室之分。就建築組合而言,前類建築為主,後類建築為次。
  附屬建築中,有用於炊事的庖廚(如甲二、甲三基址),旁邊有水井(E16),有用於倉儲的廪台(如甲一、甲五基址)。甲一基址建在一個大型窖藏上面。
  總之,甲組建築基址屬於商王寢宮建築群,是商王燕寢生活的地方。
  三、宗
  宗是會意字,意指收藏、陳放“示(祖先神位)”的房屋,殷墟甲骨文裡稱“宗”,亦即後世所謂宗廟。
  殷墟的宗廟建築主要是丁組基址。從主殿前有人牲祭祀坑、台基上埋置陶器和銅器等祭器,聯系其位置在乙組基址之東側,推測應是宗廟所在。根據已有跡象推測,乙組基址可能並非只有現已發掘的基址。
  乙七基址並無堂室遺跡,其基址很像是在多個土壇基礎上建成的。基址上面有不少祭祀坑,基址前面更有大量祭祀坑,與乙組其他建築顯然有別,學者多指為宗廟。聯系到卜辭中有祭祀於“右宗”的記載,推測這便是“右宗”所在(相對丁組基址位在右面)。學者已指出右宗為專祭高祖、先公等神話人物和自然神之處所,則不冠以方位詞的普通“宗”,大概主要祭祀先王,丁組基址應該就是普通“宗”。
  四、社
  殷墟卜辭中屢見祭社記載,可知商代有“社”。根據丙組基址的位置、布局、建築形制、文化遺存等,推定應為“社”之建築遺存。
  丙一基址雖為高台,實與古文獻所謂“ ”具同等作用。丙三、丙四基址,應是神壇,即供放神主的地方。丙二基址則為祭台,乃祭祀者行禮之所。
  在地層關系上處於最晚時候、位於丙一中央與左獸右人之埋牲習慣相悖的祭祀坑H316、M357、M354,也許是與商人祭祀禮儀有所不同者所為。
  丙一基址前面的五座建築——丙七、丙八、丙十六、丙十七、丙十一基址,為從屬於祭壇、服務於祭祀活動的建築物。其中丙七、丙八分列於祭壇南門兩側,類似門塾;丙十六、丙十七基址東西對峙,形成廊道,可能是祭祀事務管理者治事之所、祭祀者落腳休息之處。
  丙九、丙十、丙十二、丙十三基址均為沒有圍牆和屋頂的土台建築,應是儲存物資的廪台。在建造這些廪台之前,某些相關物資可能是儲存在這裡的地窖之中。
  丙十四、丙十五基址(也許包括丙五、丙六基址),或與整個祭壇建築群的警衛有關。
  殷墟的社壇建築群,是以丙一基址為核心,以丙二、丙三、丙四基址為靈魂的一個完整的社祭建築群落。
  五、臬台
  除了上述四種建築物,殷墟宮殿區也有其他性質的建築基址。這裡僅指乙一基址。關於乙一基址的方正、用純淨黃土夯築等特性,學者已經注意到。有人推測它是祭壇,主要根據是它附近有許多犧牲;有人推測它與乙三構成“測影”組合建築(乙三為立桿測影處,乙一是用於指揮觀測的亭台建築),或說乙一是一個方亭建築,乙三屬於它前面的牌坊建築物等。筆者贊同說乙一基址是確定宮室建築方位的設施,也可以叫做“臬台”、“中心台”,它是在營建朝寢等建築物甚至規劃建設整個都城時,用來測定、標識方位的設施,在完成這一使命之後,可能就被納入乙五基址(成為乙五基址的夯土台基)。它旁邊的虎、豬等犧牲,應是宮殿區開始營建時舉行隆重儀式所遺留。
  綜觀殷墟宮殿區夯土建築基址,我們得出的印象是:各類建築在時間上雖有先後,但總體布局始終如一,其四組基址的布列,可能正是中國禮制建築之根本制度——前朝、後寢、左祖(宗)、右社的最早考古實例。倘若確認了這一點,學術意義將是十分重大的。
  由於抗戰前的殷墟發掘尚屬中國考古學的起步階段,宮殿區的發掘存在若干不足;建國以來在宮殿區的考古勘察和發掘,亦不充分,對於先前揭露的夯土基址很少復查。故此,關於殷墟宮殿區禮制建築的研究,很有深入的余地。而真正要解決殷墟宮殿區禮制建築問題,還需認真做些踏踏實實的考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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