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分組審議《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條例(草案)》。
審議中,組成人員認為,歷史文化建築代表著歷史的發展,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而我省在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方面仍面臨著一些問題,該條例的出台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規定,建成五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1、具有特殊建築藝術特色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2、反映地方歷史文化、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征、地域特色;3、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4、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5、與重大歷史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6、具有其他特殊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教育意義。
對此,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歷史文化建築的概念不能僅僅以年限來劃分,還要看其是否具有歷史意義,但凡能夠反映一段歷史時期的建築,即使年限沒有五十年以上,也應認定為歷史文化建築。
記者看到,《條例(草案)》提出了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措施,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歷史文化建築上設置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照明設備、遮雨(陽)蓬等外部設施”。
對於破壞歷史文化建築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中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從事危及歷史建築安全的爆破、鑽探或者挖掘等作業的,對單位最高可處以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個人最高可處以十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