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資料
日期:2016/12/15 1:21:46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一九八0年五月十五日) 國務院同意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建國以來 ,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 ,頒發過一系列政策和法令。但近十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嚴重干擾和破壞,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遭到了很大的破壞,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為進一步做好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切實把這項工作抓起來,並在經費、物資、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
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
近十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嚴重干擾和破壞,使我國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經歷了一場浩劫。有許多文物古跡被分割侵占,古建築遭到嚴重的破壞。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粉碎“四人幫”以後,雖然對“四人幫”在這方面的罪行進行過批判,采取了一些措施,使一些地方的破壞活動得到制止。但是,至今在有些地區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遭受破壞的情況仍在繼續發展。當前的主要問題是:有些重要古建築繼續被一些機關、部隊、工廠、企業所占用。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廣州的光孝寺和馳名東南亞的陳家祠,長期被機關、工廠占用,特別是陳家祠被搞得面目全非,國家文物局多次建議地方解決,廣東省三令五申,限期搬遷,至今仍末解決。有些著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隨便興建新建築物,絲毫不考慮環境氣氛,如無錫蠹園修建一個十幾層高的旅游大樓,影響了風光的清幽和和諧,巳引起建築界和外賓的強烈不滿。此外,也有的地區和單位不履行報批手續,不遵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保持現狀或原狀的原則,對古建築“改舊創新”,既損壞了古建築,又浪費了國家的經費。
以上情況的存在,主要是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流毒尚未肅清造成的。但另一方面,由於過去對文物法令政策宣傳不夠,有些地區和單位對文物政策的規定和修繕古建築的原則不了解,他們出於好心,為了加速四個現代化,為了發展旅游事業,因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周圍,修建了一些在環境風貌上很不協調的新建築,甚至對古建築進行隨意的拆改。此外,不少城市由於建築用地緊張,城市建設又缺乏全面規劃,甚至提出“見縫插針”的口號,在古建築群內部隨意增添新建築,這也是產生上述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以木結構建築為主的古建築,以其獨特的風格和完整的體系見稱於世界。分布在全國的各個歷史時期的古建築,反映了我國古代建築藝術和科學技術的高度水平,是中國人民的珍貴文化遺產。做好對它們的管理工作,對於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提高民族自尊心和發展旅游事業,都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全國各地重要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經過一場浩劫之後,完整保存下來的已經為數不多了,保護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十分艱巨的。一個時期以來,新華社和各報內參,以及許多群眾來信,都不斷反映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仍在繼續被破壞的情況。國際上有的著名建築專家和港澳報紙,也對我國在城市建設中損壞古建築的情況很有意見。最近很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築專家還發出了“救救古建築”的強烈呼吁!我們認為這些意見都是正確的。我們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加強保護,就可能使這份珍貴遺產在我們這一代人手中毀掉。這是既對不起祖先,也對不起子孫的事情。
實踐證明,保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同國家各項建設事業發展之間的矛盾,只要認真貫徹執行“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兩利方針,加強各有關方面的協作,是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的。建國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間,周總理親自決定北京金鳌玉?橋的馬路向南擴建,保留北海團城,地下鐵道繞行,保護建國門古觀象台,為我們貫徹兩利方針樹立了典范。
為了切實加強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工作,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 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加強保護措施。責成文物部門對本地區文化大革命以來文物破壞和目前古建築使用的情況作一次全面調查了解,將材料系統整理上報。同時,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約請關心這一工作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建築專家,從北京地區開始,有重點地對破壞情況較為嚴重的地區進行一次檢查。對占用古建築和侵占文物古跡的單位,要由文物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重新審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一切有損古建築安全和有礙開放游覽的,都必須限期遷出。經過重新審核可以繼續使用古建築的單位,要與文物部門簽訂使用合同,嚴格遵守有關法令的規定,負責保護文物的安全。今後凡是故意違反規定破壞文物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由文物部門依法起訴。
二、 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一九六一年國務院公布的《文物保護暫行條例》規定,調整、補充、重新公布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並且要按照政策法令規定的要求,落實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都不得據為已有。一切使用單位包括專設的研究所、博物館(院)、文管所對於使用的古建築只有保護安全的責任, 沒有拆
除、改建的權利。 在需要修繕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保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原則
,提出修繕計劃,根據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末經批准,一律不得動工。
三、 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生產建設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時候,要通盤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事先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 、建設部門同文物部門 、園林部門密切協作,商定對所轄地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辦法,納入總體規劃之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劃定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隨便增添新建築物,並應注意保持周圍環境的風貌。古建築和文物古跡區附近的工廠企業和其他單位,凡有“三廢”、噪聲、惡臭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新建旅館及旅游設施,都必須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安排。在一些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添建建築物的形式、色調、高度和體量,要考慮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任何單位在周圍修建新建築都必須事先與文物部門協商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
四、 重要古建築必須堅持原地保存的原則。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如與基本建設發生矛盾時,要根據文物價值大小,建設需要的程度,權衡輕重,區別對待,妥善處理,凡是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報請原公布機關批准,並且要在拆除以前作好全部實測、攝影、文字記錄工作,作為科學檔案,由文物部門保存。
五、 大力開展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建議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與文物部門密切協作,通過報刊、雜志、電影、電視、文藝作品等大力宣傳保護文物古跡的重要意義,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保護文物人人有責,並進一步引起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