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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國如何保護古建

日期:2016/12/14 12:01:19      編輯:古代建築

    古老建築承載了人類的歷史與文明。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如何在保護與開放中讓古建築煥發新活力?

    保護面廣,國家財政負擔不輕

    1913年,法國《歷史古跡法》得以通過實施。這是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國古建保護的法律基礎。

    1943年法國出台了有關歷史古跡周邊環境的法律,規定以歷史古跡為中心,500米為半徑的保護范圍,將保護對象從古跡本身擴大到周邊建築。

    面對城市現代化發展帶來的大規模開發及其引發的一系列後果,法國1962年開始將文化遺產的概念擴大到老城區,把有價值的地段劃定為歷史保護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管理。

    對區內建築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等必須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咨詢、評估和同意,符合規劃要求的修繕,國家給予資助,並享受稅賦減免優惠。1983年有關分權的法律確認了國家對文化遺產負有全面責任,但同時規定相關地方當局根據各自的權限必須履行相應責任。

    目前,法國大約有4萬處歷史古跡受到保護。其中約一半為私有財產,它們也可以享受國家資助。如果是被列為建築保護單位的建築,其修繕費的50%由國家提供;如果是在建築遺產清查單上注冊備案的建築,其修繕費的15%由國家提供。

    法國每年平均用於歷史古跡修繕的預算達3.05億歐元。

    西班牙探索古建築保護在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

    作為歐洲歷史最為悠久的文化大國之一,西班牙在世界歷史文化遺產數量排行榜上高居第三,其中歷史建築是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護這些歷史建築,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都進行了努力,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保護體系。

    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還另辟蹊徑,探索古建築保護在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開發出了皇家驿站的發展模式。

    從1928年成立第一家酒店以來,皇家驿站酒店的數量目前已經達到了94家,幾乎遍布西班牙所有省份。此外,從成立到現在,皇家驿站作為國有資產的基本屬性從未改變,即使是目前負責酒店經營的皇家驿站旅游集團,也是百分之百國有控股。波蘭

    珍愛文物,憲法中有專門條款

    二戰末期,波蘭首都華沙85%以上的建築被毀,老城內一片焦土,古建築蕩然無存。戰後,波蘭人決定按照戰前測繪並完整保存下來的建築資料,重建華沙老城,同時興建新城。此後10年,波蘭人用舉世聞名的“華沙速度”,重建和修復了老城內900多座古建築。

    昔日的宮殿、城堡和教堂重現巍峨,老城內的街道也都保留著中世紀的完美風貌。與此同時,華沙將新城區的建設規劃在遠離古城的地區,避免了新城建築對古城的輪廓產生影響。

    華沙古城最終作為重建奇跡,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波蘭憲法中有兩項條款涉及文物保護的內容,分別位列憲法的第五和第六條,把保護文物放在與保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同一個條款中,遠遠排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條款之前。

    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遺產部外,另設省縣(市)文物保護局獨立執法,城市規劃和新建建築只要涉及古建或文物,首先要通過文物保護局的審批,該機構擁有一票否決的絕對權力。此外,波蘭各級文物保護機構管理權限范圍很大,根據法律,目前波蘭國土面積約30%屬文物保護范圍。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波蘭的古城古建和文物保護工作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應對這種挑戰,波蘭文物保護機構不斷將高科技運用到文物保護的日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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