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印發《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
日期:2016/12/14 11:37:59   編輯:古建築保護為加強長城保護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長城保護員作用,促進長城保護工作,近日,國家文物局制訂了《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印發。
《辦法》規定,地處偏遠、未設立長城保護機構的長城段落,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聘請長城保護員應當遵循公開、自願、平等、擇優的原則,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長城保護員聘請程序和辦法。
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聘請的長城保護員發放國家統一制式的證件;完善長城記錄檔案、明確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邊界、設立長城保護標志等基礎工作,為長城保護員實施長城巡查、看護工作提供依據;對長城保護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使長城保護員熟悉長城保護法規政策、安全形勢和工作要求,了解長城基本情況,掌握長城看護和巡查工作技能;建立健全長城保護員檔案,指導長城保護員開展工作,及時核查處理長城保護員報告的長城保護情況。
《辦法》還明確了長城保護員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巡查、看護長城本體及其歷史環境風貌、長城保護標志和有關長城防護設施;定期向長城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長城保護狀況和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長城自然損壞或者遭受環境地質災害情況;發現破壞長城本體,在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建設,擅自移除、破壞長城保護標志和其他有關防護設施,盜竊長城構件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在長城上從事的活動,及時向長城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並積極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協助長城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做好長城日常養護、長城保護宣傳等工作;編寫工作日志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長城保護員的獎懲辦法。 (文 宣)
(來源: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