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印發《長城執法巡查辦法》
日期:2016/12/14 11:37:59   編輯:古建築保護為促進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法履行長城保護職責,規范長城執法巡查工作,近日,國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天津、上海、重慶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印發《長城執法巡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應當對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的長城段落進行執法巡查;長城執法巡查按照整體保護、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執法巡查主體。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由毗鄰各方協商進行執法巡查。
《辦法》明確了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在長城執法巡查工作中的職責和工作內容;規定了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開展長城執法巡查,應當重點檢查的內容;采取定期檢查、重點抽查、上級督察、交叉巡查、聯合巡查等方式;應積極利用遙感監測、無人機、信息通信等新技術、新手段開展工作。
《辦法》要求,應如實做好長城執法巡查工作記錄,發現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置;應當及時將巡查結果書面反饋被檢查單位,被檢查單位對反饋意見應及時落實、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書面報告檢查單位;巡查中發現的構成行政違法案件的違法行為,應當立案查處並按照規定上報;涉嫌犯罪的,應依法及時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應及時將長城執法巡查記錄、反饋意見、整改結果等文字和影像資料整理歸檔,建立電子和紙制檔案。應建立長城執法巡查信息定期報告制度。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執法機構要組織開展長城執法巡查人員業務培訓;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長城執法巡查經費納入長城保護經費;將長城執法巡查工作納入文物工作考核內容。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工作不力的,應通報批評,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鼓勵社會監督,暢通監督渠道,“12359”文物違法舉報平台設立長城保護專線。
《辦法》自2016年1月25日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 宣)
(來源: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