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日期:2016/12/14 21:46:00   編輯:古建築保護第二章 規劃文本
第四條 規劃文本基本內容:
規劃文本內容一般應包括各類專項評估、規劃原則與目標、保護區劃與措施、若干專項規劃、分期與估算五部分基本內容;規模特大、情況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規劃文本還應包括土地利用協調、居民社會調控、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內容。
規劃文本的體例一般為:
(一) 總則;
(二) 專項評估;
(三) 規劃框架;
(四) 保護區劃;
(五) 保護措施;
(六) 環境規劃;
(七) 展示規劃;
(八) 管理規劃;
(九) 規劃分期;
(十) 投資估算;
(十一) 附則。
第五條 總則編制內容:
表述規劃對象的概況(含行政區劃、類型、保護級別與公布時間)和規劃性質、編制依據、規劃范圍、規劃期限等。
第六條 專項評估編制內容:
明確保護對象,提出價值評估(含文物價值與社會價值)、現狀評估、管理評估、利用評估的結論和主要破壞因素或現存主要問題。
第七條 規劃框架:
提出規劃原則與目標、基本對策、規劃重點、總體布局等內容。
第八條 保護區劃編制內容:
(一)保護區劃: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應根據確保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劃定或調整保護范圍,根據保證相關環境的完整性、和諧性的要求劃定或調整建設控制地帶。
在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開的情況下,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文物分布的密集區、可能分布密集區和可能分布區,以此確定文物保護單位的分布范圍、重點保護對象和不同的區劃等級或類別。
各類保護區劃必須明確四至邊界,注明占地規模,制定管理規定。
(二)區劃等級:
保護范圍可根據文物價值和分布狀況進一步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建設控制地帶可根據控制力度和內容分類。
(三)制定管理規定:
各類保護區劃的管理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
涉及城鎮建設用地的建設控制地帶應提出詳細的建設控制要求,包括建築物的體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時應提出建築密度、適建項目等要求。
第九條 保護措施編制內容:
(一) 制定保護措施:
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價值與現狀評估,針對破壞因素,結合保護目標,制定保護措施。
保護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項評估為依據,區分保護力度,劃分措施等級。
保護措施既包括技術層面的各種具體措施(化學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類管理控制要求。
一般保護措施應滿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維護要求。
特殊保護措施必須經由專業技術論證,要考慮可逆性。
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災變的保護措施應制定應急措施預案。
(二)制定專項保護工程及其他工程規劃:
涉及古建築群修繕、巖(土)體加固、防災工程等專項保護工程時,應提出具體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實施方案計劃等,注明其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的干擾程度,測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實施計劃。
(三)說明保護范圍內規劃建造項目的必要性,編制選址策劃,提出建築功能設定、規模測算和建築設計的規劃要求。
第十條 環境規劃編制內容:
(一) 提出環境治理與保護要求:
環境治理內容包括禁止開山采石、保持視線通廊、空間景觀整治、道路修建改建、居民搬遷調控、不協調建造物的拆除或整飾要求等。
環境保護內容包括編制環境質量標准、垃圾處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 提出生態保護要求:
生態保護內容包括維護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劃水系疏浚、防治風蝕沙化、農業綜合治理等。
(三) 編制景觀保護規劃:
參考歷史環境資料,提出與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相和諧的景觀保護設計要求,包括環境風貌、視通廊、空間景觀等內容;同時結合生態保護要求,確定植被類型與品種要求,編制綠化景觀規劃。
第十一條 展示規劃編制內容:
(一) 制定展示原則、目標和方式等;
(二) 劃分功能分區,提出展示和使用要求;
(三) 規劃展示主題、布局等內容;
(四) 組織展示路線;
(五) 策劃展示設施;
(六) 設置游客服務設施;
(七) 測算開放容量(包括最大控制容量/日、控制容量/年等);
(八) 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管理規劃編制內容:
(一) 提出管理機構、經費與人員編制要求;
(二) 提出管理辦法制訂要求;
(三) 提出管理機構的責權范圍與日常工作內容;
(四) 提出培訓計劃和宣傳、教育計劃。
第十三條 分期規劃編制內容:
提出分期依據,列出各期規劃實施重點和措施。
第十四條 投資估算編制內容:
(一) 列出估算依據,核算有關數據;
(二) 對規劃各項內容進行分期、分類的資金投入估算;
(三) 提出規劃實施保障,或資金籌措及有關政策建議;
(四) 可評估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附則:
(一) 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 規劃解釋權;
(三) 執行時間。
第十六條 規劃文本可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增補下列相關的專項規劃章節。編制深度參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涉及專門性規劃的內容以建議方式表述。
(一) 道路交通調整規劃;
(二) 人口調控或社會居民調控規劃;
(三) 土地利用調整規劃;
(四) 基礎設施調整規劃;
(五) 建築保護與更新模式規劃;
(六) 利用功能調整規劃等。
第三章 規劃圖紙
第十七條 保護規劃基本圖紙與內容:
(一) 區位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在行政轄區的位置。
(二) 環境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與相關地理形貌及其周圍地區的關系。
(三) 現狀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分布范圍及其相關環境因素,注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本體面積單位:平方米(m2),占地面積單位:公頃(hm2)。
(四) 評估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的價值等級、完好程度、病害類別、破壞速度、主要破壞因素以及歷代建造或修繕記錄、功能利用現狀等評估內容。
(五) 保護規劃總圖:綜合性標明保護范圍內的主要規劃內容。
(六) 保護區劃圖:標明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等保護區劃的邊界、占地面積和分級分類內容,注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標注保護對象。
(七) 保護措施圖:標明各種保護措施、保護工程的實施范圍和相關經濟技術指標。涉及歷史文化保護區性質的文物保護單位(古村鎮、塢堡等)應參照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編制要求補充繪制相關的規劃圖。
(八) 環境規劃圖:標明環境規劃涉及的各項內容實施范圍與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九) 展示規劃圖:標明展示目標位置與名稱、說明標牌位置、參觀路線、停車場、游客服務設施或陳列館室等,注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十) 管理規劃圖:標明圍欄、門衛、監控及其他安防設施的位置,巡查管理分片范圍等。
(十一) 基礎設施圖:包括道路交通、排水溝渠和工程管網。其中:道路交通圖應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確定保護范圍內路網系統及其與外圍道路的聯系,主要道路的斷面;工程管網圖應確定消防設施、給排水管線、電力電訊等各單項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等,制定相應的規劃實施要求(環境和諧要求);必要時配豎向規劃圖。
(十二) 分期規劃圖:標明規劃各期實施內容的范圍與經濟技術指標。
(十三) 工程方案圖:各類保護、展示、管理工程的主要設計方案圖。
第十八條 保護規劃說明圖紙與內容:
(一) 測繪圖:即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的標准測繪圖(古建築測繪圖、石窟測繪圖、考古發掘平、剖面圖等)。
(二) 歷史沿革圖:相關歷史時期行政區劃圖、方志圖和文獻中的相關圖形資料。
(三) 相關示意圖:標示文物保護單位的結構格局、文化譜系區劃、地理氣候區劃等相關信息的示意圖。
第十九條 保護規劃補充性圖紙與內容:
(一) 用地功能分區圖:適用於規劃范圍較大、非單一功能規劃用地的文物保護單位,應標明用地分類、用地性質、各類用地規模等。
(二) 地形地貌分析圖:適用於地形地貌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
(三) 環境整治規劃圖:適用於規劃范圍較大、環境整治內容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
(四) 道路交通調整規劃圖:適用於涉及城鎮體系交通關系調整的文物保護單位。標明保護范圍內道路系統及與外部道路系統的聯系,標明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道路橫斷面、路口轉彎半徑等,表示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以及人行道的分流和銜接、停車場的位置和出入口。大型文物保護單位可簡化制圖。
(五) 土地利用協調規劃圖:適用於涉及土地利用性質調整的文物保護單位,應分類標繪土地利用現狀,深度以《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中的中類為主,小類為輔;必要時應配“土地利用現狀圖”。
(六) 社會居民調控規劃圖:適用於人口調整規模跨鄉鎮行政區劃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繪制搬遷型、縮小型、控制型居民點和定向安置選址等內容;必要時配“人口分布密度現狀圖”和“人口分布密度規劃圖”。
(七) 建設用地發展方向規劃圖:適用於涉及城鄉建設發展方向的文物保護單位。
(八) 生態環境保護圖:適用於涉及大面積生態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 保護規劃補充性圖紙的繪制內容可分別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1995)、《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GB 50298-1999、《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199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村鎮規劃等技術文件的對應條款。
第二十條 規劃圖紙繪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 規劃圖紙繪制要求說明:
(一) 基本圖紙可根據實際情況,表現內容簡單的可繪制綜合圖;表現內容復雜的可在綜合圖的基礎上拆分單項內容、獨立成圖。
(二) 分圖一般應在總圖的比例上酌情加大。
(三) 用於規劃實施階段的圖紙深度與比例應參照建築設計總平面圖要求繪制。
第四章 規劃說明與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 規劃說明用於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
編制格式可以由保護對象說明、專項評估報告、專項規劃說明、規劃實施保障建議等內容組成。
第二十三條 保護對象說明:
收集與整理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圖、文檔案,明確說明規劃的保護對象,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構成內容及其相關歷史環境因素,編制概括、准確的《文物清單》,配置必要的分析示意圖。
考古基礎資料不能滿足確定保護對象的規劃需求時,可在補充探查與實地調研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調查報告,分析、確定保護對象的分布情況,為規劃確定保護對象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專項評估報告:
(一) 價值評估:評估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和社會文化價值(對社會、文化、經濟的影響作用)。
(二) 現狀評估:評估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現存狀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真實性評估主要內容為現存各類工程干擾情況;完整性評估主要內容為保護區劃狀況、文物殘損狀況以及病害類型;延續性評估主要內容為破壞速度與破壞因素等。
(三) 管理評估:評估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狀況,包括“四有”建檔情況、管理措施現狀(保護級別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機構、管理規章)、管理設備、技能與人才隊伍以及歷年保護工作的重要事件等相關工作評價。
(四) 利用評估:評估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狀況,包括社會教育效益、旅游經濟效益、開放容量情況、交通與服務設施的配置與使用情況、展示設施的使用情況等。
(五) 上述4項為保護規劃的基本專項評估,評估結論最終應進行綜合歸納,提煉出現存主要問題或主要破壞因素。
(六) 價值突出、規模特大、情況復雜的文物保護單位還可以酌情增加檔案建設、保護措施、監測體系、游客管理、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評估內容。
第二十五條 專項規劃說明:
專項規劃說明主要用於解釋和說明規劃文本中各專項規劃的條款與編制依據。
有關工程的策劃說明應包括選址、功能、規模的論證,說明有關建築設計的各項規劃要求。
開放容量的計算應包括詳細的計算依據與過程,列出算式。
投資估算的計算應說明計算依據、計算過程,以及投資項目的不同類別、不同規劃實施期限的計算數額;提出資金籌措渠道或來源。
第二十六條 規劃實施保障建議:
規劃實施保障建議主要援引我國有關文物保護的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經濟文化具體條件,根據規劃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提出規劃實施方式與支撐保障的建議,供規劃實施者參考。
第二十七條 編制保護規劃需搜集、研究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 符合國家勘察、測量規定的測繪圖(包括各個時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圖等)。
(二) 歷史文獻資料和相關的地理、地震、氣候、環境、水文等資料;必要時,應由專業部門提供專項評估報告。
(三) 文物調查、勘探、發掘的相關資料和報告。
(四) 歷年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與監測記錄。
(五) 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的現狀圖文資料。
(六) 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當前的社會、文化、經濟、交通、人口、地理、氣候、水文、地質等基礎資料和城鄉建設發展的相關規劃文件。
(七) 文物展示、服務設施情況,歷年游客人數與收費統計等。
(八) 機構、經費、人員編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九) 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