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9日,蔡元培故居,修繕後的中院正房干淨整潔。實習生 李雨 攝
日前,在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區縣工作會上,東城區委常委、副區長樸學東表示,保護名人舊居已列入東城區今年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工作計劃。目前,東城區政府正在探索保護名人舊居的有效路徑,希望引入企業力量,做好名人舊居的騰退修繕。
目前,包括陳獨秀、冰心、侯寶林等人居住過的超過100處名人舊居,已經統計在冊(包括已認定的名人故居,未被權威部門認定為名人故居但有一定人文價值的、名人居住過的歷史遺存)。
東城區文委稱,這些散落在胡同中的建築,僅有26處是掛牌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另有7處被列為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多數不具備“文物”的身份,不少名人舊居已成為民居或單位辦公地。
正在承擔“北京市名人故居保護研究”課題的魯迅文學院研究員王彬表示,目前我國尚沒有出台針對“名人故居”的專項法律、法規。不少名人舊居歷經時代變遷,產權混亂,院落房屋的結構、風貌損毀嚴重。東城區文委文物科長汪源表示,認定難、產權理順難、現有住戶疏解難,是目前名人故居保護面臨的三大難題。
據悉,東城區名人舊居保護與利用的探索工作,由該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和區文委合作,已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資金,借助高校研究力量,開展對區域內名人足跡的調查。
汪源稱,要根據院落的文化價值和保護現狀,分門別類加以保護,疏解院落中擁雜的住戶,恢復傳統的四合院居住形態。
東城區政府也希望引入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力量和更充沛的資金,做好名人舊居的騰退修繕。作為紀念館免費對外開放的蔡元培故居,即為金寶街的開發商出資修繕維護的。2011年,蔡元培故居被列為北京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樣的文物保護路徑比較普遍,應該提倡。”汪源說。
爭議
開發商能否還名人故居歷史風貌?
由房地產開發商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在自己所開發的區域保護名人故居,東城區文委文物科長汪源認為,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有效的保護路徑,值得提倡。然而,民間文保人士也曾發出不同聲音:胡同被大批拆遷,僅僅在新起的高樓大廈間重建名人故居,只能是有形無神。
文保人士曾一志曾舉例,市級文保單位、明代民族英雄於謙祠所在的歷史環境西裱褙胡同已蕩然無存,於謙祠淪為高樓下的盆景。今年1月,位於東城區北總布胡同的“梁林故居”因該地塊的商業開發而被違規拆除,再次引發社會各界對名人故居保護的感慨、唏噓。
一些文保人士擔憂,名人故居的保護更多是出於商業開發利益考量以及政治訴求需要,由此帶來的後果是“選擇性保護”,一些文化藝術名人的故居難以得到與歷史地位相符的保護。
探訪
開發商數十億元重修蔡元培故居
東堂子胡同75號院坐落在繁華的金寶街背後。外表看起來是很普通的老北京胡同院落,青灰色的院牆外刻著“北京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蔡元培故居”。
1917年至1923年,蔡元培擔任北京大學校長期間就在這裡居住。也就是在這裡,蔡元培點燃了“五四運動”的星火。歷經百年風蝕雨侵,小院數易其主,後因住戶不斷增加,造成私搭亂建嚴重,原本狹小的空間不堪重負。
盡管1986年這裡已被東城區政府公布為區級文保單位,但到了1998年,東城區政府啟動金寶街舊城危房拆遷改造項目時,小院已經殘破不堪,舊時的四合院風貌破壞殆盡。
2000年年末,東堂子胡同要拆遷,蔡元培故居也曾險些被拆。因社會各界多方呼吁,小院才得以原址保存。此後,開發建設金寶街的富華集團出資數十億元對蔡元培故居進行不落架維修。直到2009年,恢復了四合院風貌的蔡元培故居作為紀念館,正式對社會開放。
走進如今的75號院,門簾、窗棂、廊檐一切都是鮮亮的,雨後地上冒出青苔。原來的三進小院側身和屋後新建了走廊和一間狹長的展廳,玻璃櫃裡擺著各種蔡元培生平的著作和關於他的舊物件。
紀念館的維護經費不菲,如今也由富華集團承擔。兩名專職工作人員說,為了盡量恢復故居原貌,該集團按照明清時代風格,特意在蔡先生的臥室裡定制了老榆木的單人床、楠木書桌。柱子和廊檐的油漆,則要經過17道工序。
如今,蔡元培故居不僅由區級文保單位晉升為市級文保單位,還被命名為東城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工作人員稱,現在小院訪客絡繹不絕,主要是學校、街道辦、社區組織參觀以及紅色旅游團和國外游客前來參觀。
追訪
疏解舊居住戶恢復四合院風貌
百余處名人舊居如何合理保護?汪源稱,根據國內外的成熟經驗,很多名人舊居可以繼續作為民居或單位辦公地,政府的責任是引導、監督這些院落的管理使用者(單位)保護好建築的傳統風貌和院落原有格局。
東城區引導多部門協調,將保護名人舊居與改善民生相結合,通過逐步改善居民住房生活條件,疏解騰退不少名人舊居中擁雜的住戶,拆除現代建築,整治周邊環境,恢復傳統的四合院居住形態。
《東城區總體發展戰略規劃(2011年-2030年)》也提出,到2030年前,東城區要完成對轄區內所有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有機更新;完成現存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四合院的保護和修繕,保護特有的“胡同-四合院”居住形態與空間特征,對不符合傳統風貌保護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加以整治、改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