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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文物保護單位遷移異地保護所想到的

日期:2016/12/14 10:54:41      編輯:古代建築

  目前,《文物保護法》的修訂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無論是法條本身的問題,還是法律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都納入了修訂者的視野。最近,筆者聽到一位省級文物局的部門負責人談到一個情況,是關於文物保護單位遷移異地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0條,建設工程選址時,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不能避開文物保護單位,也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在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後,可以采取遷移異地保護的措施。但是,《文物保護法》中沒有規定拆除後異地重建的時限,沒有對拆後不建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導致在實際中出現因城市建設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遷移異地保護,但是許多年以後,仍未選址重建,甚至因為時過境遷,當年拆除的構件存放何處都已不清。這種情況,行內人叫“飄著”。尚小雲故居是北京的區文保單位,目前正處於這種狀態。尚小雲故居拆後至今已二十余年,據說其建築構件依然由當年負責片區建設的房地產公司負責保管,具體存放地點不詳。

  巧的是,就在這個問題萦繞腦海,苦於尋找破解路徑的時候,隔天就看到《關於堅決制止異地遷建傳統建築和依法打擊盜賣構件行為的緊急通知》,對認定傳統建築異地遷建的行為堅決說不,並設計了嚴格的保障措施。本以為這則“通知”便是解藥,但細看“通知”內容後,又引發了筆者更多的思考。

  “通知”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公安部三部委聯合下發,發文單位中並沒有國家文物局,並且“通知”中也明確規定“傳統建築是指使用傳統材料、具有傳統形制、運用傳統工藝建造的民宅、祠堂、廟宇、牌坊、書院、名人故居等建築,包括中國傳統村落中列入規劃保護對象的建築,以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從發文單位和文件內容來看,“通知”保護的對象不包括文物。但實際上,當“通知”中保護的“傳統建築”具備較高價值時,就可能被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也就是說,傳統建築與作為文物的古建築二者並不能截然分開。這一被業內認為是“填補空白”的文件,對傳統建築進行了細致的保護。然而,本應受到更多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尤其是古建築,卻因《文物保護法》一些規定阙如而被堂而皇之地拆而未建。

  從這件事情中,我們應該意識到,文物主管部門在開展文物工作的時候,還有一些值得提起注意的地方。

  首先,行政審批的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就拿文物保護單位遷移異地保護來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並且,《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還對承擔文物保護單位遷移的單位資質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即使是在最近的全國人大十二屆十四次會議上對文物保護法作出的修改決定中,也沒有將該審批權下放。所以,從法律本意上看,對文物保護單位采取遷移異地保護方式應當秉承十分謹慎的態度。因此,文物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責任落實到人。其他的審批工作亦應如此。

  第二,對文物保護工作應該適時進行宣傳,並關注相關輿情。前文提到的尚小雲故居,實情是拆而未建。但是據筆者了解,在新聞報道的語境下卻表述為“尚小雲故居被毀”“尚小雲故居……因城市建設的緣故,該處現在是一片高樓,不僅故居已不存,連胡同都沒有了。”這樣的報道可能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老百姓會以為文物部門工作不力,對文物保護單位都沒有保護好。所以文物部門有必要向老百姓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介紹文物保護工作的基本情況,告訴老百姓尚小雲故居是根據《文物保護法》中文物保護單位異地遷移的規定進行保護,並及時通報工作進展。一方面防止造成公眾對文物保護工作不必要的誤會,另一方面也可請公眾對自身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謹防法律依賴症,多方面多角度解決問題。隨著我們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依法治國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職能部門更加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這的確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是嚴肅的法律規定永遠會滯後於鮮活的社會實踐,當實際工作中遇到某個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時,該如何堅持依法辦事呢?有的職能部門就會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而不辦事。這恐怕就是患上了法律依賴症,即言必稱依法,所有問題都要求立法解決,法律有規定就辦,沒有規定的,本來應該處理的事也不去辦,不肯辦,從而走上法治極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河北省文物局在工作中曾遇到無法可依的問題,當時的做法值得學習。1978年至1982年間,涿州政府把當地岳王廟主體部分基本拆除,有人舉報此事,當時恰逢河北省正在進行全省的文物普查,調查“文革”中文物保護單位損毀情況,並准備重新公布省保單位名單。接到涿州岳王廟被拆的舉報後,保定地區政府旋即派由地區文化局、文保所和當地文化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調查此事。之後,保定地區文保所負責人向河北省文物局匯報調查結果,並表示岳王廟被拆除時並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當地政府拆除行為並不違法(《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省文物局一位副局長當場表態:有法律規定按規定,沒有規定按文件,沒有文件按黨紀、按黨性。破壞是不行的。最終涿州政府相關責任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分。

    (來源:中國文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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