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棗莊市政府《關於台兒莊古城建設和保護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加強對古城的保護,是推動城市轉型,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台兒莊古城歷史文化遺存,規范台兒莊古城的規劃、建設、管理、經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台兒莊古城實際,會議作出以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古城保護的重要意義
歷經戰火的台兒莊古城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歷史的豐碑;台兒莊段運河是最後一段活著的“古運河”,是運河文化的承載體。重建後的台兒莊古城,是中國第一座二戰紀念城市,大陸首家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並將是中國首家文化遺產公園。台兒莊古城的保護,既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傳承歷史文化、提高棗莊知名度、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的需要,也是調整產業結構、推動資源型城市轉型的需要,更是著眼於城市長遠發展,提升棗莊文化軟實力和城市競爭力,打造世界文化遺產旅游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品牌的需要,必將對棗莊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的推動作用。
二、高起點規劃,科學界定古城保護范圍
棗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台兒莊古城保護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後頒布實施。專項規劃中應明確界定台兒莊古城的保護范圍,涵蓋包括西城門以東、萬通路以西、北圍溝以南、月河以北和興中路以東、萬通路以西、月河以南、運河北大堤以北共2平方公裡的區域,及其他應當保護的區域。
台兒莊古城管委會應當會同台兒莊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項規劃編制台兒莊古城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在編制過程中要遵循“原空間、原尺度、原風貌”的原則,注重體現原真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專項規劃及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已公布的規劃如需調整或者變更,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台兒莊古城所在台兒莊區的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要適應台兒莊古城發展的需要,實現區域的協調發展。
為加強古城保護,應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地帶,實行分區分級保護。重點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京杭大運河(台兒莊城區段)、台兒莊大戰舊址兩處國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由大衙門街、台灣街、箭道街、船形街、丁字街、月河街、順河街、銀河街、關帝廟等周圍的歷史街區及沿古運河區域組成。歷史文化街區的街巷、水系要保持現有空間尺度和走向,不得破壞此區域內的建築、駁岸、碼頭等歷史遺存及街區風貌,歷史遺存的修繕要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
建設控制地帶由歷史文化街區外圍古城其他區域組成。不得隨意更改該區域內的建築風貌、基礎設施和空間尺度,景觀風貌要與歷史文化街區相一致。環境協調地帶為台兒莊古城外台兒莊城區部分及相關交通地帶。環境協調地帶建設應與古城風貌控制要求相協調,建築的高度要嚴格控制。環境協調地帶相關規劃由台兒莊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和調整,報經棗莊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加強與古城相關交通道路沿線和大運河沿岸環境的綜合整治,嚴格風貌控制,改善交通環境。加強城區環境保護,協調地帶內嚴禁新上污染項目,現有化工等污染企業要逐步退出城區。
京杭大運河(台兒莊城區段)要嚴格古運河河道、古碼頭、古駁岸、古船閘、古水涵等水工設施的保護。要保持古運河歷史遺存現狀,對需要進行修繕和加固的歷史遺存,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報相關部門審批,並加強施工過程和質量的監督和檢查。要加強沿河歷史建築及風貌建築的保護,不得施行日常維護外的任何修建、新建工程,確需修繕和整修的,應在專家指導下按原樣修復。
台兒莊大戰舊址要保護原有街巷的空間尺度,現存的帶彈痕的歷史建築要做好保護處理,需要修繕的要按原樣、原材質進行加固維修。
三、健全機構設置,依法強化古城管理
棗莊市人民政府設立棗莊台兒莊古城保護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作為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為: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具體實施台兒莊古城的各項規劃;組織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台兒莊古城大戰文化、運河文化、魯南文化;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台兒莊古城保護經費;組織開展台兒莊古城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依法對台兒莊古城內的歷史文化遺存及保護區域進行保護和管理;對台兒莊古城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核;經省政府決定批復後,由棗莊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集中行使台兒莊古城保護建設管理的城市行政執法權及部分行政處罰權等職責。
要加強對台兒莊古城資產的監督管理,創新資本運營機制,保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台兒莊區人民政府要在水、電、通信、氣、暖基礎設施及周邊環境等方面做好配套,保證台兒莊古城的日常運營。
要建立完善台兒莊古城保護經費制度,保持古城可持續發展。棗莊市人民政府應將台兒莊古城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足額撥付;古城保護經費還應包括台兒莊古城經營主體列支的古城文保單位保護修繕專項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保護經費存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台兒莊古城的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古城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據古城的相關規劃制定實施方案,經台兒莊古城管委會審核同意後,依照上級有關規定報批。要遵循“原材料、原工藝、原地工匠”的原則,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環境協調區內的建設項目,台兒莊區人民政府應征求台兒莊古城管委會及規劃部門的意見後,按法定程序報批。
在台兒莊古城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台兒莊古城管委會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其他有關手續後,方可在指定的地點和劃定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古城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自覺維護經營秩序,嚴禁影響古城日常管理的各種不當行為。同時,要積極推動台兒莊古城誠信體系建設,打造誠信品牌。
要切實加強台兒莊古城內環境衛生、噪音、日常景區秩序的管理,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使用台兒莊古城標識、標志的,由台兒莊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授權;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