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廣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邢翔在相關報告中介紹,文物具有社會公益性質,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也是全社會的財富,所有人無論是否具有修繕能力,政府都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大型工程賣地前先考古勘探
邢翔介紹,有意見認為,此前草案關於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建設工程和在埋藏區以外區域進行大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再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的規定不妥,若土地出讓之後,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才發現文物,有可能導致文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並嚴重影響建設工程的工期。
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區進行工程建設和埋藏區以外進行大型工程建設的,應當在土地出讓之前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否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大型工程該如何界定?草案規定:在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轄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占地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或者擴建道路、橋梁、高速路、地鐵、管網等重大線形工程。
業主不搶救文物要承擔修繕費用
邢翔還稱,此前草案關於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只有在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情況下,政府才對其文物的修繕、保養給予補貼的規定,嚴重影響所有人保護文物的積極性,不利於文物的有效保護,也是長期困擾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突出問題,必須予以切實解決。
對此,草案修改條款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其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市、區、縣級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實施。草案還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性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記者/鄭佳欣 實習生/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