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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專家王世襄曾憶戰後對日追索文物:難如登天

日期:2016/12/14 11:22:21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從1931年到1945年長達14年之久的日本侵華戰爭中,侵華日軍對我國珍貴文物的摧殘和劫奪駭人聽聞。但是,由於戰時的特殊情況,對被日軍毀損以及劫運日本的中國文物,至今並無詳細准確的統計。   上海大學教授陳文平曾經旅日5年,大量走訪了日本當地博物館和私人文物展覽,見到很多名錄都沒有收錄的文物珍品。而對日文物追索從戰後開始一直在進行,為了了解這段歷史,陳文平還專門走訪了已故大收藏家,曾親身赴日參與戰後對日文物追討工作的王世襄老人,了解戰後對日追索文物始末。   “日本收藏中國文物之多、之精、之廣都是我們難以想象的,與此同時,想要追索這筆戰爭贓物也是非常困難的。”陳文平教授認為,從流失文物資料和數據方面的整理工作做起,理清文物流失的路徑,才能為將來追討文物掃清障礙。   1999年7月,陳文平曾經專程遠赴北京,探訪當年赴日追索我國被劫文物的代表團專員王世襄先生。王世襄先生曾擔任故宮博物院、北京文物研究所研究員,是著名的文物專家。   根據王老回憶,1946年8、9月的時候,時任故宮博物院院長馬衡對王世襄說,接到南京清損會(即清理戰時文物損失委員會)來信,准備派人去日本,交涉賠償文物。   最終,王世襄被指定為清損會派往日本的專員,當時的清損會交給他美元2000元,此款包括差旅費、治裝津貼、文物回國運費等。   據王老回憶,戰後赴日追討文物已是困難重重,“到達日本後,代表團看到盟軍總部關於要求賠償文物的條款規定時,都大為失望。規定寫明要求償還的文物必須確實經證明是抗戰期間被日本劫奪或盜竊的。損失的文物要求能列舉其名稱、年代、形狀、尺寸、重量等,最好附有照片;對劫奪的情況要求寫出原有人、原在何處、何時被劫奪等,如被日軍劫奪,要求能說出番號等。這樣才算材料完整,盟軍總部才能督促日本政府去追查文物下落,至於材料完整是否就能查到追還,也未可知。如查不到,有材料也是枉然。我們查閱了國內寄來的材料,可以說沒有一份夠得上材料完整的。因為中國的文物損失多在日寇的侵略戰爭中,城市村鎮,或遭轟炸,或遭洗劫,在國破家亡之際,又有誰能留下文物損失的完整材料呢?要求寫明日軍番號,更是不可能的事,因為番號向來都是保密的。我們當時對盟軍總部規定的條款如此苛刻,十分氣憤,它只對日本有利,對中國不利,而且已經到了偏袒庇護的程度,實際上它為追查償還中國文物損失設下了一道障礙。我們認為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同意盟軍總部規定這樣的條款,當時沒有據理力爭,致使此後的追償工作無法進行。這時只好一方面通知國內,寄來的材料越詳細、越完整越好;另一方面,即使材料不夠所謂的完整,還是向日本政府提出。當然日本政府可以借口不完整而回稱無從查找,以致毫無結果。”  

  需先做資料工作再追討
    進入1948年,國際形勢發生變化,美蘇矛盾日益尖銳,中國人民解放戰爭進入戰略反攻階段,美對日政策公開轉變為扶持日本,企圖把日本建成在遠東的橋頭堡。   因此,美軍極力勸說其他國家放棄對日本索賠,包括公開反對以日本若干文物補償損害最嚴重國家的提案。1949年6月23日,遠東委員會舉行會議,就文物補償案進行表決,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菲律賓、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等11個國家,9國投贊成票,蘇聯棄權,然而由於美國使用否決權,而使此案流產。因而,可以說美國等國的政策,造成二戰後被日本劫掠的大量中國文物不能回歸中國的嚴重後果。   據陳文平介紹,關於文物歸還,國際法上的先例在上個世紀就已出現。近年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了一個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任何因戰爭原因而被剝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歸還,這個原則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而對於中國人民來說,先做好扎實基礎資料工作,掌握文物的相關數據和出處,再從法律層面追索才是當務之急。”陳文平說。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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