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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總是賣完地才想到保護古建築

日期:2016/12/15 1:20:45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
近期,廣州兩棟建於民國時期的古建築被開發商拆毀,令人扼腕歎息。廣州市有關政府部門事後對此表達了“強烈的譴責”,稱對歷史建築被拆毀“感到痛心”。但新華社調查發現,被拆毀的金陵台和妙高台所在地塊,早在2007年就已被地方政府當作爛尾地塊進行拍賣,開發商拆除它們前已通過合法程序獲得許可。
  回顧近幾年引發爭議的古建築拆毀事件,地方政府保護不力,是導致悲劇的一個關鍵因素。深究其中的內情,一些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和任期內的政績,將賣地收入看得比文物保護更重——修繕和保護古建築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財力,睜只眼閉只眼將土地賣給開發商卻能獲得不菲的土地出讓金。鑒於此,要想防范古建築被拆毀的悲劇,需要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賣地沖動。
  有遠見的地方主政者應該意識到,古建築其實是助力城市發展的重要文化資源,從長遠利益考慮,應將古建築保護作為城市規劃工作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在賣地之前,如果能對相關地塊的文物和古建築進行排查和登記,並制定有效的保護方案,古建築被開發商“合法拆毀”的事件,恐怕也不至於頻繁發生了。
  當然,防范地方政府因賣地沖動而將古建築置於危險境地,不能完全靠地方政府的自覺。一方面,文保部門要加緊對文物或古建築的登記和認證工作,防止一些古建築不明不白就進入了開發商的拆遷范圍。這種登記和認證,應該完全以建築本身的價值為標准,而不只是看其是否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是否進了“歷史建築名單”。近年來,很多極有價值的古建築,就因為暫未納入國家文保單位而被肆意破壞,令人痛心。
  另一方面,相關部門也要加強文物保護立法,完善問責機制,甚至明確出台規定,禁止將文物遺址和古建築所在土地隨意打包售賣。在賣地前設置專門的審核環節,看所售土地上是否有待保護的建築,有無保護方案等。如此,增加破壞古建築的違法成本,地方政府在賣地時才能“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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