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這種聚焦潮起潮落,已經斷斷續續了好幾波。而每一波結束,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出台,都與文物領域裡的實際情況有著一段明顯的距離。新修訂的文字在獲得一部分文物界人士贊許的同時,都會在不同程度上遭遇另一部分文物界人士的批評,民間文物界尤其是文物市場界人士的批評之聲更是不絕於耳。
筆者認為,與其周而復始地重復《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不如調換一下立法思路,站在文物領域更高、更全面、更准確的角度,研究文物領域的立法體系。
筆者曾撰文《從文物市場的實際出發調整文物行政管理思路》發表在《藝術市場》2004年11期。遺憾的是,沒能引起有關立法部門的足夠重視。現在想來,當時引起有關立法部門足夠重視的條件還不完全具備,現在應該是各方面條件都基本具備的時候了。
首先,對文物市場既繁榮又混亂的現狀,得到了國家文物界人士與民間文物界人士的高度共識。
其次,國家文物系統自身管理體制不順的狀況及弊病,在管理部門內部也有了清醒的意識:如文物商店的經營管理體制,如博物館的運營管理體制。
再次,國家文物系統人員無序進入文物市場行為已經成為文物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這一結論在社會各界逐漸趨向一致:如漢代玉凳事件、金縷玉衣事件、河北冀寶齋博物館事件。
筆者認為,文物立法思路的調整,應該符合當前文物領域發展的實際狀況。文物立法應該全面准確反映改革開放以來巨大變化了的文物領域的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
基於以上兩點,文物立法應該改變延續了幾十年的《文物保護法》一法獨攬、一法覆蓋的立法狀態和立法思路。
筆者認為,建立文物立法體系,起碼應該首先著眼三個方面:一是文物保護,二是文物市場,三是文物鑒定。下面分別進行細述。
文物保護與文物市場、文物鑒定相比,雖然已經得到了足夠程度的重視,但也應該放在文物市場開放之後的實際領域裡重新思考。否則就很難回答,國有博物館和國有文物商店經常出現、普遍存在、屢禁不止的國有文物利用不利,國有文物毀損頻發,國有文物流失嚴重等諸多怪象。
文物市場不僅要關注文物攤群、文物市場、文物拍賣、文物典當、文物寄賣,更不能忽視現在仍然屬於文物系統管理的國有博物館,變相存在的國有文物店和拍賣公司以及各種以名稱名目存在的文物研究機構和文物鑒定機構。因為實際上,這些機構和人員早已或明或暗地進入和涉足、開放了的文物市場。文物市場立法的關鍵是要立足文物市場實際上的開放現狀。
文物鑒定立法的思路,應該是在現有的不完整、不完善的相關法條基礎上,借鑒司法仲裁和律師事務所等類型機構的改革經驗,將文物鑒定機構、文物鑒定人員和文物鑒定行為進行細致科學的准確劃分。在細致科學准確劃分的基礎上,對各類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和鑒定行為進行合理有效地法律規范。
綜上所述,文物立法起碼應該依據文物領域現狀,從三個方面著手制定三個專門法,即《文物保護法》、《文物市場法》、《文物鑒定法》,可以將三法統稱為《文物法》或《文物法體系》。
(作者系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會長、中國古玩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