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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遺產保護制度的“礎石”法律體系

日期:2016/12/14 11:29:44      編輯:古代建築


  “百聞不如一見”,近年來,不少到日本旅游的人士,無不感歎其城市和鄉村環境的整潔干淨,同時也贊歎京都、奈良等古都文化遺產和歷史風貌保存的良好。然而,在這些美好背後,日本城市保護也經歷過坎坷的路程,當然還有國家、地方和民眾長期以來的不懈努力。     日本學者木原啟吉在《歷史的環境——保存與再生》(1982年)一書中指出,歷史上日本的文物古跡經歷過四次大的破壞:第一次是明治維新後由“廢佛毀釋”令引發的毀壞佛像、經卷等古物浪潮;第二次是明治至大正年間出現的美術品流出海外危機;第三次是二戰期間及前後大量文物古跡毀於戰火;第四次則是由高速經濟增長政策引發的大開發和城市化。也正是為了應對和阻止這些破壞,日本國家層面的保護才逐步展開並不斷深化與完善。明治三十年(1897年)頒布《古社寺保存法》,成為日本歷史保護法制建設的標志性事件。之後,日本於1919年頒布了《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29年頒布了《國寶保存法》、1933年制定了《重要美術品等保存相關法律》等。     日本現行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主要涉及文化財保護、歷史風土和歷史風致保護等。二戰期間,依《國寶保存法》指定的近200多處國寶建造物因戰爭空襲遭到損毀;1949年1月法隆寺金堂遭受火災,導致世界上最古老的木構建築壁畫化作灰燼,這些文化財受損和破壞促成了1950年《文化財保護法》的頒布施行,並奠定了今天文化財保護制度的基石。《文化財保護法》明確了文化財的概念,將文化財分為有形文化財、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文化景觀及傳統建造物群,此外還規定了文化財保存技術和地下埋藏文化財的保護辦法,對有形文化財中重要文化財的指定、管理、利用、調查等做了具體規定。     與歷史風土保護的相關法律,包括《關於位於古都的歷史風土保存的特別措施法》(簡稱《古都保存法》)和《明日香村歷史風土保存及生活環境改善特別措施法》。上世紀60年代初,伴隨著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日本傳統村落和歷史街區迅速消失,文化財的周邊環境急速改變,這直接危及到京都、奈良等古都的傳統風貌。而且,針對文化財的點狀保存方法已經無法應對復雜局面,因此,日本在1966年6月頒布施行保護京都、奈良、鐮倉等古都重要古社寺、離宮、史跡以及它們所形成的歷史風土的特別法律《古都保存法》。歷史風土為“具有歷史意義的建造物、遺跡與周圍自然環境融成一體,並具體展現以及構成了古都傳統與文化的土地狀況”。法律規定在城市規劃中將歷史風土劃定為“特別保存地區”進行控制管理,將歷史風土地區保護納入城市規劃體系。這對文物古跡與周圍環境一起實行面狀的保護管理,是劃時代的進步。     1975年修訂《文化財保護法》增設“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制度”,標志著在城鄉歷史環境的整體保護方面的又一次邁進。在一般城鎮中,與周圍環境形成整體、構成歷史景觀的傳統建造物群,作為保護對象列入了立法保護的范圍,並通過劃定保護地區實施規劃控制管理,以保護傳統建造物群以及與這些建造物形成一體並構成其整體價值的歷史環境和文化景觀。     上世紀80年代,日本經歷了快速城市化、工業化之後,高層建築、工業區、大型市政設施破壞了歷史城鎮傳統景觀的風貌與協調性,許多地方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特性逐漸消失,觸發了人們的歷史景觀價值意識覺醒。城市規劃建設開始走向以“歷史”“文化”“自然”為目標的良性發展階段。進入新世紀後,日本內閣確定了建設“美麗日本”的國家戰略,2004年6月國會通過的《景觀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修訂(統稱《景觀綠三法》),試圖通過景觀立法和行政管理來維護良好的城鄉景觀,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2008年5月頒布的《關於地域歷史風致維護和改善的法律》(簡稱《歷史風致法》),是針對所有城鄉地區的景觀和歷史風貌保護和環境品質提升的國家大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和改善地方的“歷史風致”。所謂“歷史風致”是指一定地域內反映其固有歷史、傳統文化的生產和生活活動,與作為活動場所並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建造物及其周邊街區,這兩者融為一體所形成的良好的生活環境。在日本,這是第一部整合歷史環境保護和地域社會復興政策的綜合性法律。它將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物質環境與地方傳統文化整合起來,促進文化遺產的積極保護和城鄉生活環境品質的全面改善,這部法律的推進和執法管理涉及日本內閣中的國土交通省(含城市建設)、文部科學省和農林水產省三大重要機關,由此可見該法所涉及面之廣和綜合性之強。     日本的歷史保護經歷了防止文物破壞、應對開發問題、促進保護活用和綜合協同推進等不同階段。之後通過國家和地方立法,以及社會經濟政策措施的全面配套促進,實現了文化遺產有效保護與活用、地區歷史環境整體保護、地方傳統文化的全面復興。總體上看,日本歷史保護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現在全國法律法規健全,並與其地方保護體系相配合形成比較完整的歷史保護法律框架。在具體內容方面,法律文件以明確規范對象和范圍為基礎,對保護的方法與手段只作原則性規定,而對保護管理的程序,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及民間團體的各自職責與相互關系,保護資金的來源及違法處罰等相關規定十分詳盡,這使得法律自身具有操作性與適應性。這種體制明確劃分和規范中央政府與地方公共團體(即地方政府)的職責,對於國家進行宏觀管理,地方發揮遺產保護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而且,日本的遺產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關系密切,國家和地方政府鼓勵對文化財的合理利用,同時通過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地方旅游開發和傳統文化產業復興。在日本文化廳有關文化財保護的宣傳冊子上有“保存(保護)”“活用”“指定”三個重要關鍵詞,這也反映了日本文化財保護與活用的主要理念。促進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的主要法律有《文化藝術振興基本法》,同時還有促進藝術品公開展示、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合作、文化財活化補助金的相關法律。針對建築類文化財的活用中歷史建築的現狀變更和功能調整,也有非常詳細和具體的規定來約束相關開發建設行為,同時與《城市規劃法》、《建築基准法》等城市建築方面的技術性法規有很好的銜接。     因此,當我們感歎日本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保護實踐時,要注意作為保護與活用制度“礎石”的法律、政策,以及政府和民眾的持續奮斗與努力。同時還應該想到我國遺產保護面臨的諸多挑戰,如何更好地保護我們珍貴的文化遺產和豐富多樣的歷史環境,可能需要幾代人持續不斷的努力和奮斗。     (作者系同濟大學建築與城市規劃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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