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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文件

日期:2016/12/14 10:19:37      編輯:古建築保護

——學習《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近日,國務院發出《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以“文化遺產”為主題詞,以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內容的第一個文件。《通知》從新世紀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提出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大舉措;第一次把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遺產整體進行保護,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保護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戰略思想。
    《通知》規定設立“文化遺產日”,就保護文化遺產指導思想、方針、原則、保護目標和任務、保障措施、責任追究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內容極其豐富,各項措施針對性強,力度大,是進一步保護和繼承祖國文化遺產,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優秀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的重大舉措,是保護文化遺產的綱領性文件,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通知》內容極其豐富,現僅就以下內容作一些分析,談一些認識。
    一、國務院決定設立“文化遺產日”
    《通知》明確指出:“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它高度概括了設立“文化遺產日”的目的、意義和作用。
    設立××日,是國際社會和我國為加強某一領域工作,推動該項事業發展所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就文化遺產領域來說,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4·18國際古跡遺址日”、國際博物館協會的“5·18國際博物館日”,其他國際組織的有環境日、無煙日、禁毒日,等等。在我國也設有一些××日,在文化遺產領域有“河南文化遺產日”。
    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與之相應的是保存有豐富多彩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務院決定設立“文化遺產日”,對於宣傳、提高公眾認識,動員全國人民積極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對於進一步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並將產生深遠影響。
    二、國務院第一次以保護“文化遺產”為題的文件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就保護文物(物質文化遺產)發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1956年《關於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1961年《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1974年《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1980年《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1987年《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1987年《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和1997年《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等,從沒有以“文化遺產”作為通知名稱的關鍵詞。這次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作為通知名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第一次以保護“文化遺產”為主題發出的通知。它不僅是一個名稱或關鍵詞的不同,而有其深刻的文化內涵。
    《通知》第一次把文化遺產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即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民間文化)置於“文化遺產”概念之下,在規范性文件中,這是一次重要的理念的飛躍。它把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遺產,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把兩方面的保護工作相聯系或兼容,從而加強保護管理工作,使文化遺產保護具有完整意義。
    從保護理念上,或在保護實踐中,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全方位多層面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於在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在保護古建築、古器物、古書畫和古文獻等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中,同時需要認真繼承和弘揚維修古建築的傳統工藝、修復古銅器傳統技藝、揭裱和修復古書畫和古文獻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又如,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工作中,既要保護好不可移動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產,又要注意保護與延續存在於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村鎮內的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活動和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有這樣才能使文化遺產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即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機結合,協調一致,從而得到完整、有效的保護,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因此,國務院以保護文化遺產為主題,把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整體對待,采取措施,加強保護,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指導保護實踐的重要作用。
    三、文件第一次規范文物即物質文化遺產
    《通知》明確規定:“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這些文物都是《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受國家保護的文物,《通知》明確指出它們是物質文化遺產,在國務院規范文件中這是第一次,具有重要意義。
    文物即物質文化遺產,這一規范性文件把兩種提法、兩個概念連接起來,內容統一起來,既體現了中國把物質文化遺產稱為文物的悠久文化傳統和中國特色,以及在國際社會所體現的文化多樣性,又體現了中國在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遺產的概念及其區分銜接起來,有利於國際對話、交流與合作。
    文物是中國和中華民族對其文化遺產的稱謂,是一種符號,區別於其他國家和民族對其文化遺產的稱謂,既反映了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又體現了各民族文化的多樣性。無論各個民族、各個國家對其文化遺產如何稱謂,如中國稱文物、日本稱文化財、希臘稱古物等,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社會而言,則運用通行的普遍的稱謂——文化遺產,英文用Cultural Heritage,如果所指是文物,即物質文化遺產,英文用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在以往的一些文件(包括法律文件)中,把文物和歷史文化遺產聯系在一起,也就是說文物是歷史文化遺產,如《文物保護法》第一條立法宗旨規定:“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近些年來,在一些文章等著作中,指出文物即物質文化遺產,並進行論述。這次國務院以規范性文件第一次把“文物”和“物質文化遺產”聯系和等同起來,內容統一起來,對其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展示等都具有權威性,對文物學科建設也具有很重要的價值。
    四、國務院第一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規定
    《通知》明確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這是國務院第一次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界定。同時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它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與保護規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的文化遺產,保護它、保存它、弘揚它,必須由人來傳承,使其不斷延續,不傳承就難以發展,就會失傳、消亡。《通知》界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與我國參加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規定基本一致。這些內容,過去在我國一般稱為民族民間文化,但從國家角度並未法規化,現在這一規范性文件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其保護管理、法制建設、科學研究和宣傳展示,對傳承發展和弘揚豐富多彩、燦爛紛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五、確定一系列重要保護目標和任務
    《通知》在要求充分認識和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之後,就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做出明確規定。為了實現這一切,《通知》就著力解決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工作任務。這些工作要求明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
    《通知》提出的總體目標是:“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這個總體目標要求很高,它的實現,應使我國從文化遺產大國基本上發展為文化遺產保護強國,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中發揮更大作用,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做出更大貢獻。
    為實現上述總體目標,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首先,應認真研究“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主要內容構成、有關指標、體系框架等,在此基礎上設計課題,有計劃地開展研究。第二,做出工作規劃,組織落實,逐項完成,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從而把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推向一個更高的台階。
    《通知》針對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認真做好的工作,主要有六個方面。它們是: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
    切實以實際行動做好《通知》提出的上述六個方面的主要工作,是貫徹文物法律法規,依法保護管理;是貫徹落實《通知》規定,向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總體目標邁出的堅實而重要的一步。比如,《通知》規定:“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中面臨的這一突出問題,能否依法解決,是檢驗貫徹落實《通知》的標志之一。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物保管機構,置國家法律明文規定於不顧,與企業單位簽訂違法合同,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包括一些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企業單位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違法經營。他們的違法行為,給文物保護單位帶來損害,使有些文物遭到破壞,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對這些違法行為,應根據《文物保護法》和《通知》規定,堅決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律和國務院的權威,維護全民共享文化遺產的最大利益。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有的是工作問題,有的是管理問題,有的是違法問題。作為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保護,依法管理,加大執法力度。《通知》明確要求:“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這是法治之道,是加強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必由之道。
    六、規定一系列保障措施
    為了加強文化遺產保護,《通知》規定了明確的責任,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等保障措施。其中首先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國務院在《通知》中明確要求“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當前,我國不同種類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主管部門不同,還有一部分國家機關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同時,文化遺產保護的一些重大問題,單靠其主管部門往往難以解決,甚至造成文化遺產特別是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過去曾建立有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通知》要求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地方各級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並明確提出工作要求。它從組織機構建設、工作職能、發揮的效力等方面,顯然比以前的部際聯席會議更規范、更正規、更具有權威性,是在制度建設層面又邁進了一大步,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組織保障。
    《通知》要求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並提出了明確任務。其中有些要求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基本相同,在這裡它與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密切聯系在一起,也是針對文化遺產保護特別是文物保護的突出問題的。在文物保護中法人違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比較突出,造成文物損壞、破壞等,給國家文化遺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令國人痛心,在國際上也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通知》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做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同時,從責任追究方面也做出規定:“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要貫徹落實這一規定,取得實效,不僅要完善相應法規,依法不斷向前推進,而且還應制定相應配套辦法,如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使責任追究真正上升到制度層面。
    《通知》還就安排專項資金,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出要求,作為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保障和人才保障。《通知》要求加大宣傳力度,為保護文化遺產營造良好的氛圍。
    七、提出保護自然遺產要求
    《通知》在對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做出一系列重要規定後,明確指出:“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在文化遺產保護文件中第一次把文化遺產保護同自然遺產保護聯系起來,強化了它們之間的關系,要求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強保護工作。
    文物產生於一定的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自然環境對不可移動文物的產生、保護、保存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可移動文物的自然環境已融入其文化內涵,成為其文化內涵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密不可分;否則會損害不可移動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離開了背景環境,許多不可移動文物文化內涵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僅會受到損害,而且還會造成信息錯亂,贻害無窮。因此,保護文化遺產與保護自然遺產有著重要的內在聯系。
    在遺產保護中,實際上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一些遺產,既是文化遺產,又是自然遺產,即雙遺產,如我國的泰山、黃山,希臘的邁泰奧拉、聖山,法國的聖米歇爾山和聖米歇爾灣,土耳其的希拉波利斯—帕穆卡勒,坦桑尼亞的恩戈羅恩戈羅地區,馬裡的邦賈加拉懸崖(多貢地區),秘魯的馬丘比丘,澳大利亞的卡卡杜國家公園,等等。這些雙遺產,就是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構成的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只有從文化和自然遺產出發采取保護措施,才不會損害任何一方,才會有效保護它的原真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同時,應當指出,自然遺產不應僅理解為列入“名錄”的,或主管部門公布的,以及尚未公布的才是自然遺產,毫無疑義它們是自然遺產中的重要部分,而不可移動文物的背景環境中的自然環境,從廣義來說,也應是自然遺產的一部分,應當與不可移動文物(物質文化遺產)一起加強保護,切實保護好自然環境的原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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