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規定:未完成歷史文化遺產普查不得征地
日期:2016/12/14 11:24:43   編輯:中國古代建築為避免歷史文化遺產被錯征或誤拆,廣州市擬設立“普查前置”程序,規定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或調查的不得征收。《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二審。修訂稿還規定加大違法處罰力度,對損壞、拆除歷史建築的,處以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3——5倍的罰款。
拆除歷史建築最高罰5倍
修訂稿新增這樣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情況,作出普查結論的時間超過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對該征收地塊進行歷史文化遺產調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調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
為了嚴懲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修訂稿對未按規定使用、保養、修繕建(構)築物的處罰,導致建築物、構築物損毀等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拆除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罰,處以查處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1——3倍的罰款;對損壞、拆除歷史建築的,處以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市場價格3——5倍的罰款。
修繕費用政府補助≥兩成
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此前的審議中認為,一審稿中規定的“對歷史建築所有權人給予不低於征收地塊內其他房屋市場價格的105%”的補償標准過低。修訂稿中作了相應修改。具體表述為“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改造主體應當給予該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塊內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的120%的補償”。
一審稿時規定,私人歷史建築的修繕的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80%,政府補助20%。有意見認為,對保護責任人修繕歷史建築進行補助情況非常復雜,應當根據保護責任人以及歷史建築的具體情況決定。新修訂的草案中作了相應修改,具體表述為“對非國有歷史建築進行修繕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申請補助,政府補助的費用不得低於修繕費用的20%”。
( 來源:山西文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