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聖旨一道,聖旨樓一座,紅藍挽幛11幅,目前,這批國家三級文物在河南偃師市商城博物館內,屬於登記在冊的國家文物。而在洛陽市伊濱區龐村鎮王氏家族後人看來,這些應是他們家族的祖傳寶貝。為此,王家後人狀告偃師市文物部門“霸占”其祖傳文物,雙方4次對簿公堂。今年6月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限偃師市文物旅游局在判決生效後90日內對“捐獻還是代管”重新作出認定。8月19日,偃師市文物旅游局認定當年王家代表人的行為是捐贈,但王家後人拒絕認同此結果。(10月22日《大河報》)
圍繞“12年前這批文物是捐獻還是代管”對薄公堂,王家後人與偃師市文物旅游局是存在直接利害沖突的雙方。正如俗語所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洛陽市中院居然終審判決,限偃師市文物旅游局對“捐獻還是代管”重新作出認定,而偃師市文物旅游局果然還就“胳膊肘往內拐”,認定是捐贈而非代管,這實在是令人啼笑皆非。洛陽市中院莫非是在給偃師市文物旅游局一個自查自糾的機會,而偃師市文物旅游局偏不就范?
偃師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長王占坡說,曾向王家後人發放3000元“捐獻文物獎金”。但這筆費用的發放,是在那批文物交割的數月之後,而王家後人王德軍說,那是用於修繕房屋的,2003年6月,王氏祠堂的山牆倒塌了,當時工作人員說,王氏祠堂也是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所以寫成文物獎金,他遂簽字。亦即,事歸兩碼,這筆3000元文保撥款,與那批文物無關。
那麼,那批文物究竟是捐贈還是代管呢?其實,事實真相應該並不難加以查證。《文物保護法》第12條第3款規定: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如果那批文物確系捐贈,那麼總該辦理相應捐贈手續,涉及物品清單、文物交割、獎金發放等事宜,也總該留下一系列直接的文本乃至影像憑據。
那麼,那批文物是代管抑或捐贈,舉證責任又在哪方呢?王家後人之於作為行政部門的偃師市文物旅游局,無疑是相對弱勢一方,顯然,舉證責任應由偃師市文物旅游局承擔。對此,《行政訴訟法》第34條也有明確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順帶一提,在第三次對薄公堂中,洛陽市中院指定孟津縣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而孟津縣法院認為:“現原告無證據證明系暫存,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有違《行政訴訴法》的規定,分配顛倒了舉證責任,把舉證責任推給了王家後人一方。
所以,洛陽市中院理應要求偃師市文物旅游局依法承擔舉證責任,對那批文物確系捐贈作出證明,而非讓其自說自話,自我裁斷——所謂對“捐獻還是代管”重新作出認定。如果偃師市文物旅游局拿不出那批文物確系捐贈的直接有利證據,或者所拿出的所謂證據含混不清,亦即對那批文物的接收,可能存在移花接木的“巧取”之處,則應當判令偃師市文物旅游局將那批祖傳文物原原本本退返王家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