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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規范歷史文化名地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

日期:2016/12/13 18:52:24      編輯:古建築紀錄

為了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日前,住建部制定並發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今年12月29日開始施行。

  《辦法》強調,編制保護規劃,應當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根據《辦法》,歷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將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則由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保護規劃將自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單獨編制,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等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城市、縣已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的,應當單獨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

  《辦法》還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應當包括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規定。同時指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街區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住建部強調,組織編制機關應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30日內,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記者 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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