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關於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實施意見
日期:2016/12/14 11:38:10   編輯:古建築保護各市文物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適用范圍
1、因自然環境改變或因不可抗力、地下采掘引起地面塌陷等特殊原因,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
2、文物保護與重大建設工程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相沖突,且不能進行原址保護的。
3、不可移動文物所在地的自然和人文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歷史風貌不復存在,嚴重影響文物安全的。
4、地處偏遠,體量、規模較小,不利於不可移動文物使用管理的。
二、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申報材料
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申報材料包括:
1、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
2、文物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意見;
3、遷移保護申報方案(包括遷移工程實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說明,擬遷新址的現狀評估,對文物的影響評估,遷移過程對文物的保護措施,遷移區域的保護規劃要求,遷移後文物的保護利用要求及辦法);
4、國土、規劃等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申報審批程序
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申報審批程序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由國務院批准。省級及省級以下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保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遷移保護審批程序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遷移保護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見附件1)
(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遷移保護審批程序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保護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前須征得國家文物局同意(省人民政府在征求國家文物局意見前,由省文物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初審)。(見附件2)
(三)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審批程序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保護由文物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後形成報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見附件3)
省文物局在出具意見前,要組織古建、規劃、考古、結構等領域的專家對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申報方案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1、遷移保護工程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理由是否充分;
2、擬搬遷新址的選址是否合理;
3、遷移保護過程中對文物建築的保護措施是否可行;
4、遷移保護中施工技術要求是否到位。
四、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選址
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新址的選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其環境應盡量與原址相似。
遷移地應有助於保護環境的生成,無重大地質災害;能對原有利用方式進行延續;符合遷移地區域發展規劃;地理位置相對便利;有利於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能發揮文物的價值。
遷移地應具有永久性,確保文物不因環境變化而進行再次遷移。
不可移動文物擬遷移集中保護的選址,遷移前應制定該區域的整體規劃,統籌考慮文物保護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五、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實施
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保護工程,在實施前,應委托有相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專業單位編制詳細的遷移方案,按程序報批後實施。遷移工程由項目所在地依法合規公開招投標,選定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隊伍承擔。項目單位應真實、全面、完整的記錄遷移的全過程,做好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對殘損嚴重,不宜再使用的構件,應指定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不得遺棄、轉贈、變賣等。
六、不可移動文物遷移保護的管理
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進一步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不僅要保護好文物本體,還要保護周邊環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對於已經批准實施遷移保護工程的,要加強工程管理,委派專人監督檢查,做好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重要信息要進行數字化記錄。各級文物部門應加強檢查,做好工程的技術指導,確保所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對於不同意實施遷移保護的,要依法做好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加大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切實保護好文物本體及其環境。對不依法履行報批程序,擅自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山西文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