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文物事業發展法制保障
日期:2016/12/14 11:38:03   編輯:古建築保護
——“十二五”期間文物立法工作回顧
文物立法是文物事業科學發展的法制保障,各級人大、政府以及文物主管部門,對文物立法工作都非常重視。“十二五”期間,文物立法工作成果豐碩。
完成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
2012年4月至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范圍開展了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執法檢查報告明確提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現行《文物保護法》在一些方面已經同文物工作實際不相適應,建議將其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及時修改完善。此後,修訂《文物保護法》先後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作為修訂草案起草單位,於2013年3月制定文物保護法修訂研究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國家文物局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機構。從2013年3月起至2015年9月兩年半的時間中,先後赴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修法專題調研,召開各種形式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辦公會近百次,對30個課題開展專項研究,形成調研報告和課題報告42份,匯編修法參考資料200余萬字。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先後征求全國文物系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機構的意見,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商,並同時征求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在反復修改的基礎上,2015年9月,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草案送審稿經文化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5年11月26日向國務院上報《文化部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請示》。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在面向全社會征求對修訂草案的意見。
《博物館條例》公布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圍繞《博物館條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先後組織赴北京、浙江、廣東、四川等十余個省(區、市)開展調研,實地考察了近百個博物館,與多個基層部門進行了座談交流,多次召開研討會、論證會、協調會、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兩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對《博物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在反復研究修改基礎上,形成《博物館條例(草案)》,並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博物館條例》,並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條例》對博物館的定義、性質、任務,運行經費保障,設立、變更與終止,管理和社會服務等均作了明確規定。《條例》明確提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條例》要求,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范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這些舉措對於解決博物館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和消除博物館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具有突出的積極意義。該《條例》是我國博物館領域第一部專門性行政法規,條例的公布施行,填補了我國博物館立法的空白,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博物館法規制度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條例》的公布施行,對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和提升博物館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將會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研究取得初步成果
根據水下文物保護管理的實際需要,國家文物局自2008年起就將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列入工作計劃,組織專業機構對《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研究。2013年、2014年、2015年,修訂《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五年中,國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機構和部分法律、文物、考古專家,對國內外水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進行了比較全面的梳理,收集翻譯了澳、法、美、葡、英、韓等國的水下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與廈門大學等單位合作開展水下文物保護法律制度研究,對我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系統分析;赴海南、福建、湖北等多地開展調研,深入了解《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組織專家學者對《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全面深入論證。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稿)》。
《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公布施行
大運河文化遺產“點多、線長、面廣”,其保護管理涉及8個省市,數十個城市,十幾個部門的管理職責,以及眾多的保護管理主體。為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出台一部專門規章成為當務之急。經過三年多的研究起草,2012年7月,《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經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大運河遺產的范圍和對象,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運河遺產保護的措施。《辦法》規定實行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制度,明確了大運河遺產保護總體規劃的制訂程序及要求。《辦法》規定,在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實行建設項目遺產影響評價制度;對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受到損害的大運河遺產,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列入《大運河遺產保護警示名單》予以公布。應當說《辦法》的公布施行,對協調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促進大運河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發揮了積極的保障作用。
“十二五”期間,國家文物局先後印發《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館藏文物修復管理辦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集中成片傳統村落鄉土建築保護利用導則(試行)》等30余個規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部分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根據本地區文物保護實際,先後制定或者修訂了40余部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僅細化了文物保護法律的內容,增強了法律的操作性和實效性,而且在管理制度方面有很多創新性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保護法律制度體系。(張建華)
(來源: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