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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管理辦法

日期:2016/12/14 21:44:53      編輯:古建築保護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和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突發事件,確保文物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發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護工作秩序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國有的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國有的文物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文物安全保衛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第七條  在監測過程中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八條  國有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知道突發事件發生後或者應當知道突發事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同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一)屬於一級風險單位的文物收藏單位發生文物丟失或者損壞的;
        (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發生一級文物丟失或者損壞的;
        (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因人為因素導致發生嚴重破壞事件的;
        (四)未經報批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施工的;
        (五)施工中發現重要文物、經文物部門制止、施工單位拒不停工的;
        (六)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嚴重損壞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的突發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後,視事件嚴重程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與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有關的突發事件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第十條  突發事件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地區(單位、部門)、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二)事件的簡要經過和文物損失情況的初步估計;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發生後已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調查情況。
        第十三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的情況,向相關單位通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報告、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接到報告、舉報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就有關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視事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有必要組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人員構成應當包括突發事件所涉及的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的文物專家。
        省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的專家預備清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相應職責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做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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