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救救富順文廟。”近日,自貢市富順縣群眾電話向四川日報民情熱線(028-86968696)打來電話。爆料者稱,富順文廟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裡面很多建築和雕刻都是國寶,但現在部分建築居然被改造成商鋪出租。
國寶級文廟真的改造成了賣內衣的商鋪?文物用途的改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地方文物保護的現實情況究竟如何?記者前往富順實地了解。
現場目擊:千年文廟現商鋪門匾
10月10日上午,記者到達富順縣城。盡管知名度甚高,但從高速公路出站後,記者沿途並未看到相關指示牌。
史料記載,富順文廟修建於宋代慶歷四年,在我國目前僅存的29座保存完整的文廟中,近千年歷史的富順文廟以其宏大的規模及精美的雕刻而獨樹一幟,尤其是高達12.8米的棂星門,甚至比曲阜孔廟的棂星門還高2米多。1980年,富順文廟被列為四川省文物保護單位,2001年被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輾轉找到文廟後,在其右側,記者看到一間由文廟建築改成的小門市,門市的卷簾門緊閉,上方的店招已不全,僅剩下“洋溢精”三個字。 據目測,門市寬度僅一米左右,門市兩邊的石柱上,一邊雕刻對聯還清晰可見,但另一邊已模糊不清。緊靠文廟的家電老板透露,“這間門市面積不到10個平方米,的確賣過褲子、內衣”。
在文廟周圍,記者看到,不少石牆因為游客私自刻字已經斑駁,就連國務院頒發的“富順文廟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石碑也被印上了小廣告。
現場一位姓蔡的大爺說,如果門市賣點古玩字畫,感覺還可以,但出售褲子、內衣,確實有傷大雅。更讓蔡大爺痛心的是,“雕刻精美的棂星門,目前風化嚴重,只要輕輕一碰,一整塊就掉了,但管理方並沒有采取更多的保護措施,估計過不了多久,這些國寶恐怕就再也看不見了”。
縣文物局:出租是歷史原因現已收回
對於文廟部分建築被改做商鋪的說法,富順縣文物局黨委書記王文斌並不否認。王文斌2006年入職富順縣文物局,“在那之前,出租文廟作商鋪的做法就存在了,是歷史遺留問題”。
王文斌介紹,富順縣文物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但由於種種原因,當時全局10名工作人員,5名是“只有編制沒有工資”的自收自支人員,“門面租金主要用來解決這些人的工資”。
富順縣文物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徐雪梅帶記者參觀了文廟曾改造用於出租的兩家鋪面。她介紹,這些被改作鋪面的分別是文廟之前的禮門和義路(入口與出口),目前已經收回。
“事實上,此前用來出租的還遠不止這兩個地方。”王文斌透露,2004年前,文廟內的大殿也曾出租作為茶館,後來各界人士呼吁,縣財政補助了幾萬元安置費才將茶館遷出。
“這樣做實屬無奈。”王文斌表示,目前富順縣文物點和文保單位共600多處,但每年撥付的專項經費為30余萬元,僅能維持日常看護和查漏排危,文廟雖是國家級文保單位,由於經費不足,日常安全也只有靠人防、物防,沒有探頭等技防裝備。“人防就是4個臨時工,物防就是一條大狼狗。”他說。
徐雪梅印證了王文斌的說法。她表示,因為經費不足,自己除了處理文物局辦公室日常工作外,還要兼職文廟解說,因為“沒有更多的錢請專業解說”。
20元一張的文廟門票,能否補貼景區部分日常開支?徐雪梅表示,門票收入一年共計5萬元左右,全部上繳財政,“文廟日常運轉經費的大頭還是靠財政專項資金”。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2012年4月,富順縣已經將文物局自收自支人員的基本工資納入財政預算,但為何門市依然存在?
“當年,我們就終止了門面出租合同,但文廟義路租賃人不願意終止合同,一拖再拖,2014年3月文物局強行收回了門面,只是還沒有取消店招,尚未恢復原貌。”王文斌說。
省文物局:文物使用不當將督促整改
“將文廟建築改做商業鋪面屬於文物使用不當,而且當地這一做法並沒有取得國家及省文物局同意,與國家對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不符。”省文物局文保處處長何振華表示,對於富順文廟改成內衣商鋪一事,省文物局將跟蹤督促當地落實整改。
王文斌還告訴記者一個好消息,2012年,國家批復通過了富順文廟的維修方案並已立項,目前700萬元的維修資金已經到位,文廟正在大修當中,“大修完成後,文廟禮門將改造成游客服務中心,文廟義路將重新作為出口,兩處出租門面建築將恢復原有功能”。
王文斌同時表示,文廟內的石刻因受到酸雨等侵蝕,風化脫落已非常嚴重,目前富順文廟石刻保護維修規劃已上報國家文物局,獲批後,當地也將對文廟內的所有石刻進行搶救性維修。
“事實上,像富順這樣文物保護有人員有經費的地方,還算不錯。”何振華表示,我省文物點逐年增多,保護文物的任務正越來越繁重,但各地對文物保護的認識卻大不一樣,“有的地方甚至連文物保護的機構都沒有,有的地方雖然設立機構但只有1-2個工作人員,保護工作力不從心”。
如何解決文物保護資金不足、來源單一的問題?何振華表示,目前國家已經明確文物保護基金可以引入民間資本,但各地實施的成效還不明顯,如何能既不改變文物用途確保文物保護,又讓商業資金盈利,的確還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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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